2016-04-25 20:47:20coolanews
員警協助受理拾獲動物之處置與保護功德無量
日前新北市某分局員警,受理民眾拾得寵物犬,因收容不當致犬隻再次走失,造成飼主非議並陳情,處理員警因而受到行政處分,該事件引起輿論關注,警察機關該不該受理民眾拾獲活體動物之議題,再次受到討論。
動保相關議題,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動物權與動物福利的觀念逐漸受到民眾重視,動物是生命個體,應受到尊重與保護,尤其犬貓類「毛小孩」,更被許多民眾視同「家人」,令各界更加重視動保工作。
因警察是與民眾接觸最頻繁的公務人員,民眾拾得活體動物,很自然地會像撿到一般物品般,送交警察單位處理。惟依現行相關規定,民眾拾獲活體動物,與警察機關所規範之「遺失物」並不同,無法以一般拾得物方式處理及保管。且警察機關因未具有動物保護專業知能與空間設備,自難收容保管民眾拾獲的活體動物。有關活體動物之收容與處置,仍應依「動保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各縣市政府動保部門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辦理。
因此受理民眾拾得活體動物案件,其權責機關應為動保單位,警察機關是基於行政一體及為民服務的立場,協助通報動保單位處理。
惟警方遇有民眾送交拾得活體動物時,如果能立即辨識或聯絡飼主,應可通知飼主前來認領,並記錄處理情形備查。如無法辨識飼主身分,則應通知動保單位派員帶回收容處置,這是對走失動物最友善與最有利的作法。
動保觀念已是現代國家進步與文明的指標,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拾獲活體動物時,如能秉持「尊重生命、愛護動物」之精神,審慎用心的協助動保單位,推動及處理動保工作,讓迷途毛小孩等平安回家,可說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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