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賄選案判處四年、議長職務將停職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選舉涉嫌「行求賄選」案,台南地院下午宣判,李全教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一審宣判確定後,李全教議長等職務將面臨停職。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台南市議會議長、副議長時,涉嫌向多名無黨籍及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期約賄選,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另有七人同案遭起訴。
台南地院昨天下午四時宣判,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前台南縣西港鄉長卓華民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支付公庫新台幣三十萬元獲緩刑;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李全教因賄選案遭判處有罪,其台南市議會議長、台南市議員等職務將面臨停職。
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等四人獲判無罪。
據了解,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涉及多起選舉官司,昨天宣判是議長選舉被控「行求」賄選案。民事部分則是競爭對手王峻潭、台南地檢署分別提出的台南市議員當選無效之訴,台南地院在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李全教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已經召開兩次準備程序庭,最快將於五月底前宣判。此外,台南市議員選舉賄選案一審判決競選總幹事黃澄清等五有罪,李全教本人則由高分檢署發回台南地檢署繼續偵辦。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議長涉及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指出,關於李全教一案,台南地檢署尊重法院判決結果,至於無罪部分,待承辦檢察官收受法院判決後,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