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7 21:23:27coolanews
病媒防治應依規定施藥以免受罰
〔記者林孟嫺南市報導〕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規定,業者施藥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經簽名同意,並對施藥人員施以訓練,始可按計畫內容施藥,台南市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依規定執行病媒防治工作,以免違規受罰。
根據規定,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業務時,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及明顯易辨之所屬公司識別衣著,並由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採用的環境用藥不得超過有效期限,施藥現場應設立明顯告示及黃色警戒帶。
施藥時若產生環境污染,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應立即停止施作,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並於二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業者完成施藥後應詳細紀錄環境用藥的用量,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施作紀錄及施作計畫書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或蓋章,保存三年備查。違反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至十五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