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21:07:09coolanews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記者林孟蒨南市報導〕台南市政府為減輕台南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改善婦女及嬰兒營養狀況,訂定「台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以補助低收入戶家庭。
  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之申請條件為設籍台南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二、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三、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符合資格之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可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但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嬰兒每人可補助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整,但以申請一次為限。
  台南市安平區公所表示,申請人應於受補助對象符合條件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