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3 22:06:48coolanews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七月一日

〔記者林孟蒨南市報導〕為因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今年三月七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及四月十五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將於七月一日實施,台南市衛生局為因應各食品業者符合完整標示,將辦理三場相關講習會,屆時歡迎各業者踴躍報名參加。 
 台南市特色物產多元,為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及提昇台南市食品業者執行食品衛生自主管理能力、經營形象,並提供衛生安全有保障之地方特色產品、伴手禮、美食餐飲等,衛生局於五月十三、十六日,在衛生局東興辦公室禮堂及五月二十九日在衛生局林森辦公室禮堂,辦理「百家好店伴手禮及特色物產業者」及『醃製類、罐頭及製麵業者』食品標示講習會,期透過說明會的舉辦,讓業者認識新公告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相關規定,並使得各家業者了解食品安全衛生管控的重要性,提升食品作業人員的食品衛生安全正確觀念。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市售包裝食品含有公告之六項(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相關製品)致過敏性內容物時,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以利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則大幅修正新增『糖』及『每日參考百分比』..等,台南市衛生局已將新修正之標示相關資訊放至台南市衛生局首頁>便民服務>衛生資訊>食品藥物管理科,請食品業者密切注意,即時配合辦理。
  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安法完整標示,將處新台幣三萬至三百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