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2 22:22:28coolanews
廣告物自治條例實施無牌廣告車輛將沒入開罰
【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市政府為整治違規佔用道路及土地的無牌廣告車輛,實施「台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經通知仍不清理者,視同廢棄車輛清除,並處所有人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台南市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遵守規定,主動清除放置路旁及空地的無牌廣告車輛,以免受罰。
台南市環保局表示,台南市無牌廣告車輛種類繁多,從貨車、轎車、三輪車到機車都有,長期違法佔用土地及道路,影響市容景觀及土地所有人權益。「台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如違反規定者,視同廢棄車輛處理,並處車輛管理人或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環保局接獲檢舉後,將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在車體明顯處張貼清除通知,二日後若無人清理,不論設於私有或公有土地,均視同廢棄車輛移除並公告認領,所有人若出面認領則依自治條例開罰,無人認領即依廢棄物處理。
台南市環保局呼籲廣告業者,務必依規定合法申請張貼廣告物,勿為個人利益隨意用無牌車輛設置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