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6 18:56:08coolanews

南檢搜索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安養院

〔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李尚宇,帶隊指揮搜索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王姓負責人另外設立之養護中心、住處等五處,查扣消防公安資料等證物,並帶回王姓男子等三人偵訊,訊後三人分別以一百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交保。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曾昭愷指出,王姓男子是台南市私立健樂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間開始,與行政院衛生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簽立契約(R.O.T方式),而在台南市北門區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二樓經營「護理之家」,並由吳姓男子擔任總經理,羅姓女子則擔任現場護理部主任兼現場負責人,專收行動不便、長期臥床、年邁久病等需照護者。 依照「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每十五床應有一名「護理人員」,每五床則應有一名「照顧服務員」;若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更應每十床有一名「護理人員」,以善盡對需照護者之護理與照顧需求,以及發生公安意外時,保護、疏散、急救等責。 然於本月二十三日,該護理之家所收需照護者多達六十九名,王、吳、羅等人於當日夜間,竟僅配署黃、陳等二名護理人員,以及阮、武等二名不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外勞,顯不符合上開「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定之人力,且顯然無法因應重大公安意外時對需照護者之保護、疏散、急救等任務。 本案火警涉案人林姓男子(現已羈押於台南看守所)為護理之家之院民,於十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許,在該院二樓某堆放諸多易燃物品之房間內,先將上衣脫掉,將上衣與該處被單一起以打火機點燃,丟入該處放有衣服的地方,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致使上開房間天花板、牆壁隔板、病床、輪椅、物品均燒毀,濃煙隨即擴散並密佈,因王、吳、羅等人在護理之家並未配署足夠因應之護理人員與照顧服務員,而無法進行妥適、迅速之保護、疏散與急救,終致使數十名院民嗆傷及十二名院民因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李尚宇,帶隊指揮檢察事務官、學甲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搜索票至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王姓負責人另外設立之養護中心、住處等五處執行搜索,查扣護理人員名單、照護人員名單、值班表、監視器、消防公安資料等,並帶回王姓男子等三人及證人七人偵訊。 偵訊後檢察官認為被告王姓男子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重大,有串證之事實,而聲請羈押,惟法院認為被告王姓男子於偵查中已陳述明確,認無羈押必要予二百五十萬元交保,另被告吳姓男子以二五0萬元及提供財產作為擔保、被告羅女則交保一百萬元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