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0 19:26:17coolanews

偷排空氣污染物可依空污法命令停工

〔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公私場所違法偷排空氣污染物,以往不列入情節重大污染行為,環保機關無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業者停工,惟環保署六月一日作出解釋令,將偷排空氣污染物列為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行為,今後環保機關可依空污法命令業者停工。
  環保局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雖已列舉六款情節重大得命停工的情形,但並未包括偷排空氣污染物,以致不肖業者偷排情形嚴重,環保機關沒有法源命其停工,難以收到嚇阻效果。
 環保署為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力道,保護空氣品質,六月一日作出解釋令,將偷排空氣污染物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節情重大污染行為。
  根據環保署解釋令,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未經許可核定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或調整廢氣排放流向,使其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核定之收集或防制設施排放,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第七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被查獲者可命其停工。
  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確實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違法偷排空氣污染物一經查獲,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外,若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將依法命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