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22:25:59coolanews
南檢針對司改會質疑起訴竊案提出回應
〔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民間司改會昨天透過媒體質疑台南地檢署九十六年所偵辦的一起竊案,指控檢方「沒東西被偷,也起訴竊盜?!」及「警方編劇、檢方施壓?檢察體系全面失靈?」云云,台南地檢署對此嚴正回應,相關作為都依法行事。
台南地檢署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起訴法定主義,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對於有犯罪嫌疑之被告並無起訴猶豫之裁量權,這與法院要判決被告有罪,必需達於超越合理懷疑之標準全然不同,而民間司改會慣以無罪確定案件來反向來質疑當時檢察官之起訴標準,顯有「倒果為因」之邏輯謬誤。
法律真理之辨明應在法庭上,透過證據辯論及訴訟攻防而獲致,不應透過無法為充分辯論機會之媒體互為攻詰,以律師為主體之民間司改會,每每透過媒體恣意放話攻擊法院或檢察機關,實非法律專業人所該為,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南檢說,該案是前台南縣學甲分局及麻豆分局分別移送一位有毒癮之楊姓被告;被告涉以油壓剪等器物行竊台電電纜線,被警方查獲起出油壓剪等作案工具及電纜線贓物及麻豆警方另案逮捕楊姓被告,並在其車內再次扣得鐵鎚、開箱器等作案工具一批,楊姓被告自白供出另涉四起電纜竊案,經帶領警方現勘指認及有扣案證物佐證下,檢察官據以起訴。
一審法院針對五起起訴事實全為有罪判決,並量處楊姓被告有期徒刑十個月(經減刑後);二審及最高法院則僅針對起訴第一起犯罪事實為有罪判決,並仍量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經減刑後)而告確定,其餘麻豆分局移送四起竊盜犯行部分為無罪諭知,由此可知楊姓被告仍係為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係行竊電纜線之竊賊無誤。二審法院雖因無法證明被告自白之行竊地點,台電有電纜失竊情況而判決無罪,惟承攬台電之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曾報案失竊電纜線,兩者所稱地點雖不同,但並非民間司改會所稱「沒東西被偷」,只是被竊地點與被告自白行竊地點有落差,而此一落差形成,是否因楊姓被告記憶有誤?或故意誤導?致影響及其自白之真實性亦不無可能,實不能因此即反推論「沒東西被偷」或「警方編劇、檢方施壓」;民間司改會這些指控,同樣也陷入「自為編劇、再透過媒體施壓」乎?
本案楊姓被告正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現在台南分監服刑中,執行期滿日為一0四年一月中旬。台南地檢署針對類似案件,除於檢察官會議中再度要求檢察官應更嚴謹採證外,亦要求主任檢察官審閱結案書類時,應發揮檢察一體功能,嚴格審核起訴書所列犯罪事實有無確切之人證、物證可佐,並將案件程序正義、人權的保障及提高刑事案件的定罪率,列為台南地檢署之工作目標。
針對南檢澄清稿中,同時批評民間司改會律師,公開透過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有違律師倫理規範一事,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目前我國的司法信譽尚未建立,司改會希望透過公布離譜的起訴案件,提出來讓社會公評,大家一起共同努力,來建立我國司法信譽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