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 11:56:02Connie_Chin

大社論-我們贊同通傳會的網路互連政策

  • 2012-10-14 工商時報【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日前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促進網際網路互連良性發展規範。通傳會指出,長期以來,國內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低度管制、高度商業協商」之市場機制失靈,網際網路互連機制失衡,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效率不彰,以致沒有完全隨著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產業之發展而扮演關鍵輔助之角色,造成寬頻網路發展停滯等問題。

     通傳會將透過修法規範階層1專用免費對等互連條件,讓業者可達成免費對等互連後,消費者將受惠於網際網路互連費用之降低,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ICP)受惠於成本之降低,更有便於業務擴展及產品開發,寬頻用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ICP三者間產生正向循環,不僅扶植國內網路內容產業的蓬勃發展,也可以促進我國寬頻網路之普及率,加速達到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中之寬頻發展指標。另外,通傳會除每年檢討核定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於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應提供公共互連之頻寬數外,當階層1業者享有雙方免費對等互連之權利時,即應負擔提供「雙方免費對等互連訊務量等比例」之頻寬接入交換中心,供非階層1業者免費公共互連接取使用之義務,以扶植小型IASP之發展,健全並活絡交換中心之機制與功能

     此項政策決定可以說是通傳會近五年來對市場瞭解最透徹、政策方向最能對症下藥的決議,為通傳會幾年來政策老是在原地打轉以及內外部政治口水多於專業的困局找到一條出路。我們認為國人應該給予通傳會熱烈的掌聲與高度的肯定,使其勇於突破向智慧型管制者轉型。

     此項政策對市場瞭解最透徹之處,在於正確認知我國網際網路互連面臨的三大問題。一是我國網際網路市場只有一家中華電信獨大,其他業者無法透過商業協商,與中華電信達成對等免費互連,而都只是中華電信的用戶,必須向中華電信付費互連。換言之,其餘業者都唯有仰賴中華電信提供網際網路互連的頻寬,才能與中華電信競爭爭取網際網路互連的用戶。

     中華電信身為垂直整合獨占業者,會傾向於提高在上游市場是其客戶、但在下游市場是其競爭對手之其他業者在上游市場的價格,擠壓該其他業者在下游市場之利潤,使之無法在下游市場與其競爭。98年初爆發電信業者拒絕支付中華電信過高頻寬費用,引發通傳會介入管制的喧騰社會重大事件,正是此項問題的具體顯現。

     二是網際網路互連管制失靈,亦即批發價管制不成功,無法改善既有業者獨占力量對市場的窒息效果,市場無競爭可言。三是業者自律失靈,台灣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效率不彰。在中華電信HiNet經營之下,效率不彰,免費連接多方互連之頻寬不足,經過業者近四年半的爭取,中華電信提供免費多方互連的頻寬才從1Gb增加2Gb(日本三家IX在2004年處理多方互連的頻寬就已經達90G,英國電信公司2009年在英國倫敦網際網路交換中心免費提供60G頻寬)。

     此項政策方向最能對症下藥之處,在於體認到我國培植第一級(Tier 1)業者及建立相關產業之重要性,提出修改第一級業者免費互連的條件,並在其免費互連後,要求應以互連訊務量等比例之頻寬接入網際網路交換中心,供第2、3級業者免費公共互連接取使用,以及每年檢討市場主導者於交換中心應提供公共互連之頻寬數。

     目前第一級業者間免費互連的條件極為苛刻,光是中華電信要求與其互連業者IP Address擁有數量需達中華電信之1/3,就沒有一家業者可以達到此一標準。事實上,業者IP Address擁有數量與彼此間之網路流量是兩件事情,故以之作為免費互連條件並不適當。至於國際互連總頻寬與業者間網際網路互連完全無涉,因為業者間網際網路僅於國內網際網路業者間相互傳送,並無需由互連業者將訊務轉送至國外其他業者之情形,本不應列為得否免費對等互連之條件,我們建議通傳會宜刪除此二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