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6 03:46:05影布留痕

民法違憲的後果

這次同婚釋憲案很多人都覺得事不關己,沒什麼大不了的,樂觀其成。但其實不然,按照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也就是說,若民法不讓同性戀結婚是違憲的話,那民法的婚姻篇就是無效的。以最最最嚴重的情況來講,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違憲的話,那麼依據它而結合的所有婚姻都是無效的,自然因而產生的家庭親子關係也全部都是無效的。

這完完全全達成他們同運所要的毀家廢婚目的。

這樣的軒然大波不會是你們這些大法官也不會是這個小國家承受的起的。

大法官們,求主賜給你們智慧,不要去行那些惡人的道路。

----------------------------------------------------
違憲法規之解釋效力問題------兼論違憲法規限期失效,於過渡期間之效力問題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www.npf.org.tw/2/14052
依據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此一無效,於理想上應係溯及既往自法令違憲或違法時起,自始當然無效[1]。尤其侵害人權之違憲法規,更宜回歸基本人權於遭受違憲損害前之原狀。因此,原本原則上應溯及自法規訂定或修正時起失其效力(自始違法無效),以維護憲法秩序,避免違憲侵害人權。如果法令原本合法合憲,而因為嗣後情勢變更(事實狀態變更,或法律修正變更,而依據舊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未配合修正變更)而變成違法或違憲時,則應宣告自該違法或違憲時起無效。又縱然法令已經廢止或期滿而失其效力,但在該法令有效施行期間,人民權益遭受該舊法令之違憲侵害者,也得聲請解釋宣告該違憲法令溯及既往失其效力[2]。

就此如參照司法院80.12.1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也可認為司法院解釋憲法,通常情形,僅係係闡明憲法及或法律之原意,固應自違憲法規公布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亦即應溯及既往自法規訂定或修正時起失其效力,才能完全排除違憲法規所造成之違憲狀態,以維護憲法秩序。因此,以違憲法規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後,自始無效為原則,似乎較能貫徹實現憲法秩序[3]。蓋因大法官解釋,性質上僅是「確認宣示」違憲法規之無效,而並非廢棄違憲法規[4]。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即謂:「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而為審理。」

又法規違憲可能僅涉及一個條文的部分內容,或其適用範圍內之數種類型中之某一個類型違憲,因此僅需宣告部分違憲無效。但如果依據法規之客觀意旨,法規部分違憲無效後,剩餘部分已經喪失其獨立存在意義或正當性時,則應宣告整體法規全部無效[5]。
影布留痕 2017-07-06 00:27:53

依據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此一無效,於理想上應係溯及既往自法令違憲或違法時起,自始當然無效[1]。尤其侵害人權之違憲法規,更宜回歸基本人權於遭受違憲損害前之原狀。因此,原本原則上應溯及自法規訂定或修正時起失其效力(自始違法無效),以維護憲法秩序,避免違憲侵害人權。

耶穌 2017-05-24 10:58:40

整篇文章漏洞百出,光是「那麼依據它而結合的所有婚姻都是無效的」就證明你根本不懂法律了,法律的失效是向後失效根本不溯及既往好嗎??耶穌知道你在這邊說廢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