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1 23:32:44祭祖達人

居家祭祖可以防治土石流

 居家祭祖可以防治土石流

「人定勝天」是理想,但不是事實與真理

人只有順天,合乎自然現象,才能共存共榮。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請予以重新定位與審思。

最近幾年,大家只要一聽颱風來,就膽顫心驚!

因為,颱風,刮風下雨,所帶來的瞬間的累積雨量才是傷害。

以往,刮風就刮風,下雨就下雨,自然現象不足以大驚小怪,頂多樹斜、竹倒、滿地泥濘而已。

但是,自從科技發達,過度開發,反而違反自然現象

建屋、舖路,有水泥地的地面,有柏油的路面,逐漸的封閉掉土地的毛細孔作用

地面雨水下不去,而在地面四處流竄;地下水被快速抽取,又得不到回補,土壤就逐漸沙漠化

山頂樹木被過度砍伐,山坡又有墳墓、墳場。山頭沒有深根樹木等綠色植被保護,走山、土石流就成為當然的自然現象。

其實,大家只須轉念認同,稍微調整生活方式,及祭祖的習俗,既能節約家庭的開銷,又能做好環境保護。

試問:

1)你希望樹林重現,還是墳墓、墳場等滿山頭?

2)你希望擁有綠色土地,還是水泥柏油的路面?

3)你希望進步而過度開發,還是擁有自然環境,還是既進步又擁有自然環境?

魚與熊掌,無法兼得」,但是應該可以兼顧,只要人們、人類不要過度貪心就可以。

其實,所有的宗教與神佛,我們都可以在家中禮拜,或長存心中予以供養的

我們反而將祖先的骨灰,外送各地廟寺、靈骨塔之中,棄血緣祖先於不顧。是進步或忘祖,實在有重新檢討定位的必要。

同理心,垃圾堆、焚化爐都有存在的必要,只要不要蓋在我家隔壁就可以。是自私心作祟,是包容心不足所致。

所以,現在的人們應該捫心自問,也應該有共識。

只要個人的問題,都由個人自行解決;家庭的問題,都由各自家庭解決,也就不會產生社會問題與國家問題。

垃圾問題,只要所有家庭做好垃圾減量與分類。由於資源回收,垃圾處理就已經解決一大半。

將垃圾場與焚化爐,統一規定委由各縣市或鄉鎮自行設置處理。跨區或委外處理則必須付費,垃圾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

墳墓墳場與靈骨塔的問題,因為往生的祖先都是血緣血親,都已經火化成灰,居家祭祀是最方便又省錢的方法。

以往,神桌之上,神佛與祖先共享後人禮拜祭祀,也已經共享數千年的香煙之久,完全合乎生活禮儀的。

只要往生者,能全數採取火化處理,則各地的公墓就可以逐漸消失。

就可以讓樹木重新生長起來,天氣或地下水都會變好。

只要骨灰直接居家祭祀,則公共靈骨塔會減少,公園綠地當然能增加。

火化費用,建議政府能修訂法規,編列為社會福利項目由各鄉鎮市負責編列預算,以鼓勵實施火化,就可以根絕傳染疾病,更能提昇生活環境的品質。

我們愛護自然,讓土地保持潤濕,讓地下水承載大地。讓樹林綠地生生不息,空氣自然就清新;林木能保護山地,土石流、走山現象就不會產生。

蔡燕萍小姐說:「自然就是美」,才是真理。

                                                     

         

 

 

 

 

 

 

 

 

 

 

 

 

 

 

 

 

 

 

 

 

 

 

 

 

 

 

 

 

 

 


                        

第一篇:顧客篇

1.居家祭祖優點分析                      P4

2.尺寸規格及價格                        P5

3.連絡購買方法                          P6

4.預約定購單                            P7

第二篇:祭祀篇

1.安神位方法                            P8

2.中國喪葬辦理程式                      P9

3.基督教的祭祖與敬祖                    P14

4.日本葬儀                              P25

第三篇:觀念篇

1.居家祭祖應屬未來必然的趨勢            P29

2.只留古城,不見古人,為什麼?          P30

3.居家祭祖能維持家庭倫理親情的關係      P33

4.居家祭祖可以防治土石流                P35

5.論述居家祭祖可以免除天災減人禍        P38

6.清明居家祭祖最合宜                    P42

7.從生死解析討論居家祭祖                P43

8.墳墓消失、綠地再現,澎湖觀光起飛      P46

9.公墓遷葬?居家祭祖OK               P47

10.骨灰罈搭機買票x居家祭祖ok           P49

11.殯葬社會沿革、現況(93年間報載)        P51

12.居家祭祖效益分析                      P54

13.台灣地區銷售統一價目表                P55

14.連絡方式                              P56

第四篇:法令篇

1.中華民國殯葬管理條例                   P56

2.中華民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P85

3.中國殯葬管理條例                       P92

㊣居家祭祖達人編撰*歡迎影印審閱引用◎

 

 

 

 

 

 


第一篇:顧客篇

1居家祭祖的優點分析

使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的優點:

1)物美價廉:屬專利產品,採取模組化設計。每戶僅須花費新台幣10萬元以下,就可以供奉祭祀家族36使用。

2)美觀大方:純木質以手工精細雕刻,美觀大方。面板可以依照宗教的需要而製作,可以各自設計,所有宗教都可以適用。

3)集中祭拜:居家祭組,合乎慎終追遠的宗旨。方便祭祀,家族永遠同在一起,更可以凝聚家族(宗族)的精神。

4)結合祠堂:可以供奉於神桌之上(替代神主牌位)。或以壁龕等方式安置,甚至平時可以置放於書()櫥之中,簡單又方便。

5)重整家譜:可以將姓氏源流、家譜沿革等家()譜資料,以光碟資料方式置入,永遠流傳後代的子孫。

6)改善環保:可以逐年讓各地公墓、靈骨塔等逐漸的消失,重植樹木,以保護水土及自然景觀,讓大地綠化以回春。

7)製售容易因屬專利產品,已採取模組化設計。僅須結合木造業、雕刻業、瓷器業、成衣業等行業,生產製造、行銷管理、後續服務等,均屬容易。

8)市場新生:每個家庭,僅須購買一式(標準型),就可以供奉祭祀家族36人使用,市場需求當然存在。

9)最大優點:每一個家庭,僅須一次經費,就可以節省爾後所有家庭開銷、時間成本及社會成本,既方便又符合環保衛生。

 

2尺寸規格及價格

1)尺寸

**=22*10*39公分;尺寸須另訂者,則另行議價。

2)價格

(1)檜木:$60,000(加貼純金箔,則另議)

(2)花梨:$70,000(加貼純金箔,則另議)

(3)肖楠:$80,000(加貼純金箔,則另議)

(4)紫檀:$90,000(加貼純金箔,則另議)

(5)黑檀:$100,000(加貼純金箔,則另議)

(6)其他材質、其他尺寸:則須另議。

3)附註

        五種材料,均以原木、榫頭、手工精細雕刻製作完成。

   3連絡購買方法

1)專利網站:http://www.ckt7888.idv.tw

2)部落格:居家祭祖、祭祖達人

3)行動電話:0933 – 802342

4)傳真電話:03 - 3894268

5)emailckt7888@yahoo.com.tw

6)郵局劃撥帳號: 1167-3441

*電腦資料查詢方式:只須在yahoopchome等資訊網站首頁,輸入「居家祭祖」4字,就可以找到資料,找到居家祭祖達人

 

 

 

 

 

 

 

 

 

 

 


        AA00001

 

http://www.ckt7888.dv.tw

fax 03 – 3894268      0933-802342

項次

材質

  

數量

材質、數量

1

檜木

NT$60,000

 

 

2

另議(時價)

 

加貼純金金箔

3

花梨

NT$70,000

 

 

4

另議(時價)

 

加貼純金金箔

5

肖南

NT$80,000

 

 

6

另議(時價)

 

加貼純金金箔

7

紫檀

NT$90,000

 

 

8

黑檀

NT$100,000

 

 

希望交貨期程(單價均不含稅)  【預約可以享有9折優惠】

 

普通件

付款後,15內宅配到家。

 

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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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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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承購人:

收貨住址:

連絡電話:

*經銷人:

  住址:

電話:

                      

第二篇:祭祀篇

1.安神位方法:

1)安神注意事項:

(1)選日子(2)看方位(3)準備─水果、湯圓、發粿、清茶、鮮花等

(5)備香爐。

2)神位安置次序

(1)確定高度(2)刈金清靜牆壁(3)釘架子(4)安神像圖片(5)神燈

(6)鮮花(7)香爐以壽金過火置寶(8)點三柱香、敬盞及清茶(9)五果

(10)三碗湯圓(11)發粿。

爐內置寶,用一圓銅板三枚,正反正。

神像須擇吉先開光。

3)祖先牌位安置次序

(1)(2)放祖先牌位(3)燭台(4)敬盞(5)三牲(6)由內而外。

祖先牌位不可高過神像

神位安妥之後,三天之內香燭最好連續。

4)安神位之日,黃昏時宜拜地基祖。

5)每年農曆1224日送神,可以清爐等。

2.中國喪葬的辦理程式

一、喪葬辦理程式

1.死亡證明:

當親人去世後,死者家屬或單位必須取得死亡證明。

(1)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醫學死亡證明。

(2)非正常死亡的,由區、縣以上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2.登出戶口:

死者家屬持死亡證明書,到駐地派出所登出戶口。

3.聯繫火化:

(1)打電話或派人前往殯儀館或殯葬服務站聯繫火化,登記死者姓名、住址、年齡、性別、死亡原因、死亡時間、遺體所在地、死者戶口所在地。

(2)登記家屬姓名、住址、電話、與死者關係等。
(3)
預定服務專案,服務時間。

4.接運遺體:
 按預定時間,家屬持死亡證明在指定地點等候靈車接運遺體。

5.遺體火化:

(1)遺體運送到殯儀館。
 (2)遺體整容。
 (3)遺體告別。
 (4)遺體火化,選購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
 (5)領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選定方式安放骨灰,並領取骨灰存放證。此後,家屬持此證明來公墓祭掃。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室內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牆:在牆壁上砌格子,將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閉。

3.骨灰亭:亭式建築,亭內、外牆可以存放骨灰,類似骨灰牆寄存。4.骨灰廊:彩畫地上長廊,牆內存放骨灰,石板封閉。

5.骨灰深葬:將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閉,地上爲亭。

6.骨灰林:將骨灰埋入選擇好的樹下,做簡單標記。

7.骨灰墓: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隨時辦理登記手續。

三、喪葬祭掃注意事項:

1.喪葬事宜要由國家批准的殯葬單位辦理:

喪葬必須由國家批准的殯儀館、公墓及殯葬服務站來辦理。要直接與這些殯葬單位的服務人員聯繫,不要找非殯葬服務單位和人員來代辦喪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不要將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經營性公墓有兩類:一類是指一些鄉、村和單位,在未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和未得到市規劃、土地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興建以盈利爲目的經營性公墓,對這類公墓民政部門將逐步予以取締。另一類是鄉村辦的公益性公墓,它們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只能安置本鄉村死亡人員的骨灰。

3.在異地去世人員的喪葬辦理:

根據有關規定,在異地去世人員,原則上遺體應當在當地殯儀館火化,禁止運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確需運回原籍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必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
(2)
必須在當地殯儀館進行防腐、消毒等處理。
(3)
必須由當地衛檢部門出據的《移運證》。
(4)
必須由當地殯儀館承辦遺體運送業務。運送到安葬地殯儀館。

4.祭掃活動須知:

  我國素有在祭掃中燒香、燒紙的習俗,致使每年清明節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爲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維護掃墓活動的良好秩序。嚴禁在骨灰堂、公墓、林地燒紙和其他動用明火的行爲。對違反者,依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移風易俗

1.保護環境:

  喪葬應當和保護生態環境結合起來,儘量採用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殯葬方式。我國殯葬管理部門提倡火葬方式,並在各個行政區劃內都設立了專門的骨灰存放地或公墓。我國除少數人口稀疏的山區仍實行土葬外,絕大多數地區都實行火葬。火葬可以減少占地和環境污染。不得在荒山野外隨意設立墓地,那樣一方面造成環境破壞,另一方面這種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門的保護,容易遭到破壞,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養薄葬: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當老人在世時,子女應該盡心奉養,照顧好老人的飲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樂。當老人去世後,喪事要從簡,不要鋪張浪費,喪事的豐與儉並不代表子女的孝順與否。

3.破除迷信:

  在進行喪葬祭掃活動過程中,要堅決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爲。不得借喪葬祭掃搞任何封建迷信活動。

五、遺體接運

  各地殯儀館有24小時值班電話,可以預定遺體接運時間、預定遺體存放方式、靈車隨叫隨到。

六、遺體告別

1、整容:各地有專業整容師,再現親人容顔,撫慰家屬心情。

2、告別儀式:殯儀館佈置靈堂、奏哀樂、照相、攝像、代寫挽聯、租買花圈、 鮮花及花籃等服務。

七、遺體火化

  當日火化當日取灰、安放, 多種骨灰盒可供挑選。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牆、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喪葬用品

  各地殯儀館均提供骨灰盒、挽聯、花圈、鮮花、鮮花籃等服務。

十、祭掃活動

  各地殯儀館可以提供鮮花、絹花、盆栽花。專門設置焚燒冥紙、物品的地點。

3.基督教的祭祖與敬祖      朱台深牧師  (每月講壇)

羅馬書二章28-29                      【李奇霖記錄整理】

今天我們要分享的信息是『祭祖』與『敬祖』,到底祭祖由來為何?我們要怎樣尊敬祖先?怎樣來記念我們的祖先才合乎神的心意?請看羅馬書二:28-29節『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在這兩段經文中,可以發現一個相對性,一邊正的,然後一邊反的,相對性在哪裡?先是外面,然後裡面,在外面即使做了很多,沒有從心裡面記念,那只是儀式,由裡面產生出來的尊敬,才是真實的。還有另一個相對性;一邊真的,一邊假的。
有次參加一個安葬禮拜,本來從頭到尾都進行的順當,到了要把將逝者用土覆蓋時,突然有人大哭,哭聲實在很大,可是又好像不是逝者親人,回想起來才發現,這三位婦人從頭到尾都不見他們傷心,她們跟著告別式的隊伍走到墓地,等到泥土覆蓋棺木時才嚎啕大哭,而且哭得呼天搶地、悽慘異常,我想她們那麼傷心,為何沒有人給她們安慰?後來整個禮拜都結束以後,才知喪家付給她們每人1500元謝儀(不知有無已付訂金?),請問那是真哭還是假哭呢?沒有遇見的人實在無法了解!哎呀!哭的真是慘烈(就算自己的親人都不見得如此傷心)!一個真的、一個假的;一個裡面、一個外面;一個是內在心靈、一個是外表儀文;這就相對性。
通常在我們的文化裡,親人離開了,我們不作什麼事情好像是不行的,好像就是不盡孝道,然而這其中就牽涉了不同內涵層面,一個是心靈的,一個是儀文的;這相對性表達出,一個是從人來,一個是從神而來的。在『祭祖』和『敬祖』當中,要看看  怎麼來帶領我們才是,每一年我們都會有一次『清明敬祖』的聚會,教會也製作節目單,利用清明節的時候,把這個節目單帶回去,你可以把這個內容或者長短稍作修改後,帶領你的家人『記祖』。待會我們要講這段『祭祖與敬祖』時,你就會發現很有用的,我們來看投影片;「祭祖」,到底是怎樣而來的呢?很多時候我們做的事都變成了儀文,只知其然卻不知所以然,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
 壹、祭祖的由來
祭祖的由來,首先是『源於善意』。就是說祭祖原為『慎終』、『追遠』,立意甚好,這『慎終追遠』的意思,原是『敬天』、『法祖』,意思是尊敬神,然後效法我們祖先的好榜樣。那麼,發展到現在我們僅知『慎終追遠』,卻不明白它的意思就是『敬天法祖』,亦即是尊敬  、效法祖先的懿行美德,有『尋根』的意思,又有『天人合一』的意思。
祭祖的由來,其次是『約定成俗』。雖然我們『慎終追遠』、我們『敬天法祖』,但是人類原就有『精靈崇拜』的傾向,看到天上有風、雨、閃電,就想到拜風神、雨神、雷公、電母;看到五穀不豐收,就想到拜土地公;看到地上有管區(警察),當然靈界也要有管區,你說天上管區(警察)又是誰呢?
    城隍爺!還有,當一個人死了會怎樣?會不會變成厲鬼?還有,看見一顆石頭很大、形狀很奇怪(說不定還長有鬚鬚),人們叫它什麼呢,石頭公!還有, 一棵樹長了一百年、一千年,想必很有靈性,拜它的人稱它大樹公!任何東西都可以拜,這就是源於人性中的精靈崇拜。那麼我們的祖先呢?他們可不會變成厲鬼吧?他應是比較善意的,比較好的,因而產生了『祖靈崇拜』。
我們生前要孝順,身後當然也要孝順,可是身後之孝究竟要如何表達呢?
請問我們生前怎麼孝順父母?順服父母的意思嘛,要奉養父母、光宗耀祖啊,「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任意毀傷」啊,要晨昏定省啊,這是生前盡孝,那麼身後要如何孝順?「子欲養而親不待」,所以來不及啦,既然來不及,我們只好死後祭之以禮了,這就是祭祖的由來。
貳、清明與祭祖
前面既說祭祖『源於善意』,清明當然也有如此影響,華人多於清明節期祭祖或掃墓。是慎終追遠、也是敬天法祖。論語說:『祭如在,祭神如神在。』意思是,我們祭拜他,好像祖先就在那裡,先人的精神與你長相左右;還好是「祭如在」,如果是「祭真在,祭神神真在,祭祖祖真在」那我們每天都會很緊張了。曾子說:『慎終追遠,民德歸厚。』可見這本來是美好、善良的習俗;但是不是祭他,就真的他在呢?不是的,記得有故事說道:一位弟兄信主了,媽媽最反對的理由就是,「你信耶穌就不能拿香拜我,死了就沒人拜了。」他說「媽媽,你真的要人拜嗎?」這小孩子不知道怎樣跟他媽媽解釋,有一天趁他媽媽睡覺的時候,拿了三牲五果供到媽媽的床頭邊,燒了香,插了一朵花。他媽媽一醒來嚇了一跳,他就說:「媽媽,妳不是要我祭拜妳嗎?」「媽媽,你還沒醒來時,我祭拜妳,妳知道嗎?」「我的水果妳能吃嗎?」這位媽媽突然了解,想起來也是蠻有道理的嘛,其實我想的是什麼?我不是真的想要兒子 祭拜我,實在只是想要兒子孝順我啦。祭祖跟孝道有些關係,我們必須在這上面有些釐清。
第二個,清明跟祭祖的關係也是『源於習俗』。因為清明原來自於節氣,中國有二十四個節氣,元宵、端午、中秋也都是節氣,清明就是二十四個節氣的一個,這個節氣原來只是習俗,後來到了秦漢,開始有『墓祭』--到祖先墳墓祭拜。到了後唐,有位名臣叫『介之推』,違背皇帝之命,不肯在朝為官跑到山上隱居,皇帝命人放火燒山,想逼出介氏,結果他寧願燒死不願出來,人們為記念他的忠孝節義,相約在那天不吃熱食以為記念,這是寒食節由來,以後人們上墳、祭掃也將寒食習慣普及民間。因為民間信仰慢慢將它誤用,原本『記念』先人卻轉變為『祭拜』先人
原本人們對死後世界就心存恐懼,我若對親人不好,死後是否他會不會對我怎麼樣啊?加上一些民間信仰穿鑿附會,祖先有的變善鬼,有的變惡鬼,有的變厲鬼,就開始有些懼怕,怕這些東西對我不利?就開始想辦法賄賂它,生前沒房子給他住,就燒個三棟五棟,生前都讓它坐公車,這會兒就燒汽車給他,諂媚他,這樣進行到最後就演變為祭拜亡靈,所以這就是因為習俗源流,產生祭祖的原因所在。
清明與祭祖第三個關係是『移風易俗』,其實真正先聖先賢也不是這樣教導我們的,曾子說:『椎牛祭墓,不如雞豚,逮親存。』就是說,掃墓的時候把整隻牛都拖去祭拜,倒不如在他還活著的時候,給他一塊雞肉或鴨肉,好好來孝敬他,這是先聖先賢的意思。這樣發展到了民間,因為亡靈、祖靈的崇拜而逐漸變質。其實我們的文化倒不是教導我們這樣的,歐陽子說:『祭之豐不如養之薄。』與其在他死後以豐盛蔬果、魚肉祭祀,不如在親人還活著的時候好好的孝敬奉養他就夠了,這應當我們文化中表達的含意。
參、祭祖與敬祖
接下來我們要講到「祭祖跟敬祖」的關係,這一點才是我們最關心的,過去在我信主的過程中沒有人教我如何面對祭祖的問題,問一些屬靈的長輩、牧師也沒有具體的答案,理論上大家都懂,可是要如何行出來才能表達應有的分際?這幾年我們有『清明敬祖』主日,目的就是為此,其實是與我們文化沒有太大的衝突,重點是你要如何表達。以下是當注意的重點:
1.尊重性
祭祖與敬祖、我們要注意到,當尊重傳統文化所留下來的習俗,免得福音未傳反而先變成"對立",我的表情、我的肢體語言反倒成為福音的攔阻,要知道你尊重別人,別人自然也會尊重你。但是在這個尊重當中,仍然要分辨,分辨民俗中的宗教意義;香燭、祭品是代表祭拜鬼神的供物,因為有人對死者懷有恐懼,不曉得死者對是懷善意還是惡意,其次也怕死後有沒人祭拜,台語說「死沒人拜」。
在舊約裡,也有這樣的儀式,也拿香、也獻祭,為什麼舊約裡可以,我們就不可以呢?主要是內涵有著極大的不同,一是敬拜主、一是祭拜人。若有人『祭祖』,實際上應是『敬祖』、『記祖』才是。
另外,我們也當「接納傳統文化的善意面」,接納也要分辨,這二者間是有不相同的;若說傳統文化的善意面,是因為它原來就是要人盡孝道而已,在我們的信仰誡命裡,很清楚的要人孝敬父母,這一點在傳統文化中是沒有衝突的,要孝敬父母,而且要從孝敬中來表達生命的內涵,不是單從儀式上來表達孝順,我們是應當去孝敬,而不是去祭拜偶像。
   早在康熙時代,天主教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了,康熙甚至接受基督信仰,他寫有「十架寶血歌」,許多有影響力的人都信了主,但在過程中被一個問題掐住了,就是「祭孔」跟「祭祖」,當時的"方濟各會""多明各會"主張,對於先祖不應該有任何祭拜、祭祀的儀式,因為那是祭拜鬼神,但"耶穌會"則贊成應該包容,因為這是中國文化中的一部份,而他們可能不存在祭拜鬼神之意,兩派協調不好,後來就討論到梵諦岡教廷那兒,教宗下令,不准信徒祭孔,康熙要求教宗解釋,當康熙收到教廷的公文後說道:「歐洲人沒有資格批評中國人的禮節」,不久後就拒絕了這個信仰,因著這個衝突,使得我們的信仰產生了斷層,雖然我不曉得當時  是如何的帶領,如果那時有一個好的協調,也許那是更早得著中國百姓的機會,但話說回來,這樣子經過了幾百年之後,如今中國人反而是在極權、壓力下有幾千萬人信主,這又超過我們所求所想的,這也許就是  的美意,只是,知道當時曾經發生這樣一個很大的對立。
2.取代性
其實我們並不需要造成如此強烈的對立,應該先建立尊重別人的觀念,第二個才講到取代性。取代性有兩種,一是觀念的取代;也就是我們要看重『生前的孝道』,弟兄姐妹,我還是要說,要記念你的祖先,最容易表達的一個方式就是孝順你的父母,這是我們一定要作的,是生活的見證。第二個是儀式的取代;儀式的取代重點在『身後的參與』,如果有親人、長輩過世了,你一定要參與他的身後事,你不要說,我不想參加,因為我不拿香、我不拜拜,千萬不要拒絕,這是很傷人的,如果人家想要進入你的信仰中,他一定是尊重你信仰所帶來的一切,無論是儀式或者是理念,但是我們要把人領到我們中間,不需要因著不好的態度成為福音的攔阻,你可以去掃墓,參加家祭,你不要小看這些事,父母、親人是會放在心裡的,如果連祖父母的清明祭祖或者是喪禮都不參加,人就會想說,那我死了你還會關心我嗎?道理很簡單,他從你的行為來看,從你表達的動作來看。
那麼,你說,我可以作什麼呢?可以作的事很多,他預備三牲五果,你幫一點忙沒什麼關係,當作是服事家人,還沒有祭拜,你就幫他預備的蔬果洗一洗。家族掃墓,可以開車帶大家去,東西要搬,出點力氣又何妨?到了墓地,可以打掃、除草,他一定沒有想到你會帶把掃把,帶把鐮刀是吧?把草割一割,把地掃一掃,墓整一整,弟兄姊妹你可以作的事很多,如果水土保持不好,祖墳老舊受損,花點錢修好嘛!我不是要你做虛假的事,而是我們尊敬我們的祖先 。你也可以獻花,那不代表你在敬拜什麼,應該想到一個取代性,別人獻香,你可以獻花,沒有什麼關係,弟兄姐妹,你可以作很多事情,讓家人對你的信仰有認同、有放心,這是輕而易舉。每到清明或忌日,你可以舉行追思禮拜,若到墳前掃墓,你就把"榮耀堂"的程序單帶去嘛,或者你自己寫一張修改修改,從前還沒信主之時,根本就不想掃墓,我為什麼要去記念一個跟我不認識的人,到我信主以後,我發現,活著的人比躺著的人重要,活著的人要看你怎麼作,至於那死者就沒有感覺了,以後若是掃墓,我就唱些旋律較熟的詩歌(如奇異恩典、耶穌恩友…等),讀段經文、帶個禱告。今年,你可有如此準備?到墳前禱告吧!唱詩歌吧!弟兄姐妹,當你作這事,別人會認識你的信仰,會尊重你的信仰。那麼,你說,我可以作什麼呢?可以作的事很多,他預備三牲五果,你幫一點忙沒什麼關係,當作是服事家人,還沒有祭拜,你就幫他預備的蔬果洗一洗。家族掃墓,可以開車帶大家去,東西要搬,出點力氣又何妨?到了墓地,可以打掃、除草,他一定沒有想到你會帶把掃把,帶把鐮刀是吧?把草割一割,地掃一掃,墓整一整,弟兄姊妹你可以作的事很多,如果水土保持不好,祖墳老舊受損,花點錢修好嘛!我不是要你做虛假的事,而是我們尊敬我們的祖先。你也可以獻花,那不代表你在敬拜什麼,應該想到一個取代性,別人獻香,你可以獻花,沒有什麼關係,弟兄姐妹,你可以作很多事情,讓家人對你的信仰有認同、有放心,這是輕而易舉。每到清明或忌日,你以舉行追思禮拜,若到墳前掃墓,你就把"榮耀堂"的程序單帶去嘛,或者你自寫一張修改修改,從前還沒信主之時,根本就不想掃墓,我為什麼要去記念一個跟我不認識的人,到我信主以後,我發現,活著的人比躺著的人重要,活著的人要看你怎麼作,至於那死者就沒有感覺了,以後若是掃墓,我就唱些旋律較熟的詩歌(如奇異恩典、耶穌恩友…等),讀段經文、帶個禱告。今年,你可有如此準備?到墳前禱告吧!唱詩歌吧!弟兄姐妹,當你作這事,別人會認識你的信仰,會尊重你的信仰。
也許,有一件事情可以有不同的考慮(如果你認為有衝突你可以不要作),禮拜完後,有的人向逝者鞠躬,有的人沒有,我想了這個問題,在我們的文化裡,鞠躬算不算是敬拜偶像呢?不算對不對,禮儀中的鞠躬,是代表對他的尊敬,所以你可以大膽的去作。另外一個則是參與家祭,尤其我們親人離開的時候,總會有一些儀式,如果家人尚未信主,任何儀式都沒有關係,但你要記得,我們也當用我們的方式表達就是了。當你這樣認真時,家人知道我們真正尊敬祖先,勇敢的去作,讓這文化的衝突減低,基督有沒有家譜?有阿,你也可以找出家譜阿,因為我們看重源流、看重家風,不要怕儘管去做,家祭時可以獻花,可以守靈,守靈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或許會有一些儀式,別人念經,你就唱詩嘛,若是影響別人,那就心裡面唱嘛。中元、除夕、忌辰都可以舉行禮拜啊!
今天所產生的問題,是我們沒有去作合適的表達,我們不僅是生前孝順父母,身後的紀念也很重要。請將這些存記在心,當作的去作,好叫我們所信的跟我們的文化有一個好的調和,一起禱告:『神啊!謝謝你幫助我們明白,當如何來記念我們的祖先,才能把好行為顯在人前,好把榮耀都歸給你,聽我們禱告,奉耶穌基督的名求,阿門。

4.日本葬儀【轉錄於網站】

日本經過高度經濟成長後,國民所得提高,生活品質走向精緻化,就連殯葬儀式也顯得莊嚴隆重。反觀同是經濟奇蹟的台灣,國民所得一樣提高了,但是生活品質卻沒同值理想,更遑論殯葬一環了。
精緻的禮儀用品

1)神龕:各式不同造型的神龕,雖一座小小的神龕,可有齊備用途,隱藏式的桌面,使用時將其拉出,就是一組供桌,平日不用時,將門關閉,外觀看起來就像是居家中的邊櫃,美觀而不突兀,最適合現今坪數不大的家庭。

2)祭壇:美觀莊嚴,氣勢磅礡,站在祭壇前,不由得被其所營造出來的氣勢所震懾住,在這裡,自然會放輕腳步,謹言慎行,唯恐一個不小心會褻瀆了這個空間。

3)棺木:日本火葬比率高達98%,再者喪禮必須依法規於三日內完成,因此使用的棺木在材質上不如台灣講究,大多採環保材質製作的環保棺,較易完全燃燒,不致產生廢氣;表面大多不做漆面處理,講究點的,則以錦繡織布包覆表面,整體看來,簡單清爽。

4)骨灰罐:這可是得永久存放的東西,所以在材質上就比較講究些,舉凡石材、磁器、釉燒、陶器,雕花彩繪琳瑯滿目,甚至名家創作的藝術品獨一無二,兼具實用與觀賞的價值。

5)包巾:日本的包巾,有別台灣本土的包巾,是採袋狀設計外採錦繡布面處理,使用者不必擔心自己手藝不精,結打得不好的困擾,直接將骨罐置入袋狀的包巾中,將封口預留的錦繩打個結即可,若說它是包巾,不如稱之為錦囊更貼切。

6)牌位:大致和台灣差異不大,有單一牌位及歷代祖先牌位,值得一提的是,這歷代祖先牌位一次可容納九到十位祖先靈位,就好像歷代祖先共聚一堂,倍感溫馨;另一個新發現是歷代祖先資料名錄,日本稱為『過去帳』,是一本拉頁式的名冊,內頁以十二個月分成365個單行格子,將祖先的生辰、忌日填寫其中,供奉於神主桌前取代牌位,那可真是列祖列宗都兼顧到了。

莊嚴肅穆的告別式
  在日本,告別式則在齋場(殯儀館)舉行,氣氛莊嚴肅穆,沒有哀傷的悲泣,聽見的只有法師祈福的誦經聲,法音宣洩不絕於耳,對往生者作最深的祝福,更撫慰了家屬悲傷的情緒。

告別式會場的佈置方面,處處可見日本人對於消費者的細心體貼,大門屋簷下,備有愛心傘,提供來賓遮陽擋雨,入口處設置吊衣架,給進出者吊掛外套,受付處簡單清爽,回禮物品以層架設,整齊便利,進入式場前會經過一段追思走廊,把往生者的生平做一簡捷的精彩回顧,供後人追思;再來就是祭祀禮廳,就以下簡圖來解說:以祭壇為主,花山為添加項目,可依家屬喜好提出構想,由專人設計不同主題之造型(例如:往生者生前熱衷音樂,則花山主題就會有五線譜或樂器的造型);在告別式進行到瞻仰遺容時,現場禮儀師會將花山上之鮮花一一剪下,遞給瞻仰遺容之親友向往生者獻花,並把朵朵鮮花放置靈柩內遺體之四周陪葬;主祭者多為家屬自請所信養之宗派大師,為往生者做祈福法事,誦經時間短則15分鐘,長則45分鐘,在誦經的這段時間,家屬、親友陸續拈香,參與告別式的親友不分賓客均著黑色素服,男人佩黑色領帶,小朋友則穿著製服,為了有親、疏之分,拈香台規劃兩處,讓親友拈香時,現場秩序得以維持。誦經儀式結束後,此時現場工作人員會迅移開速座椅,騰出空間,再將靈柩推至會場的中心位置,供觀禮親友瞻仰、獻花,結束後由至親家屬(依序為夫、妻、長子)捧神主牌位,走在最前頭,接著遺照、靈柩陸續上車,前往火葬場。

結束了安寧祥和的告別式,工作人員站在門口有人鞠躬,有人行注目禮,恭送家屬離去,從他們臉上誠墾的表情,發自內心的行禮,絲毫沒有敷衍了事的交差,也意味著告別式的圓滿完成。

井然有序的生命服務
  日本因病往生者,有97%於醫院往生,此時院方會將遺體清潔梳洗,並著裝完畢,等待工作人員將其接到告別式會場;若是在自宅中往生者,七成左右的家屬會將遺體送到齋場(殯儀館)淨身、著裝、化妝,或由齋場派車至喪家中為往生者淨身服務;因意外往生者,SUNLIFE公司更聘請美國專業解剖師及化妝師協助,儘可能讓遺體恢復完整。傳統壽衣簡單清爽,採右斜肩左開式穿法,與在世者和服之穿法相反,以便於區分,近年來已有許多家屬不另購壽衣,而改讓往生者穿著其生前最喜愛的衣服,他們認為如此較為生活化。整裝完畢後,將遺體安置於預先選定的棺木中,接下來就進行通夜(守靈)儀式,等待明日(若逢有引日註則順延一天)的告別式。

日本的葬儀從死亡、通夜、告別式到火化、安葬只須3天時間,整體過程井然有序,簡捷隆重。

 

第三篇:觀念篇

1.居家祭祖應屬未來必然的趨勢

大陸地區幅員雖然廣大,「殯葬條例」都已經明令全面禁止土葬。凡人往生之後,規定一律於三天之內火化處理

台灣地狹人稠,「殯葬條例」有待修訂,更應該呼籲、鼓勵全面實施火化處理,以避免影響或破壞自然生態和景觀。

假如大家都能轉念認同,而選用「居家祭祖」的專利產品-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就能盡社會的責任,可以減少生態的傷害,能凝聚家庭情感及向心力,更能重新豎造家庭倫理精神。

只須家家戶戶都能轉念,採行居家祭祖方式,就沒有社會問題。山間墳場、墳墓就可以逐漸減少,樹林綠地就有機會復育,自然生態和環境景觀就會逐漸的變好。

由於樹林逐漸復育,山上有深根的樹木植被可以穩固土壤,更可以減少山區土石流發生的可能性。

所以,應該全面積極提倡「居家祭祖」以維護山林的安全。

只要綠色樹林增育,就能改善空氣與水質,更可以減緩地球的暖化現象。可以說好處多多,所以絕對值得宣導,值得共同推動執行的。

祈盼大家都能正視問題的重要性。

2.只留古城,不見古人,為什麼?

一、看古城、論古人

古人建造古城,古城有沒有保護古人?為什麼?卻只留下古城,不見往昔的古人。古城是留下來了,但是古人到底到哪裡去了?是古城消滅掉古人,還是古人放棄掉古城?又是為什麼要放棄掉古城?為什麼?

二、看台灣、論台灣

以往,台灣下雨,要兩週以上,才會產生地震;氣象局,才會提醒遊客減少進入山區,以免因山崩或土石流,而影響安全與行程。

但是,近來,只要連續下雨23天,或者連續性的驟雨,就會變成滿街滿地的流水,馬上會發生地震,及產生土石流,天災不斷的發生。

短短30餘年不到的環境改變,為什麼氣象、水文、生態變化會如此鉅大,是天災?還是人禍?

當然是人禍造成,不是天災所致。

三、古人造古城,古城害古人:

古人,祇是利用石版、石塊鋪路造城而已,就因為阻段水文,造成土壤沙漠化而不適合人居住,只好放棄古城,只好像遊牧民族一樣,逐水草而居,另外尋找安居樂業之處。

所以只留下古城,而不見古人。

四、以往的台灣、好過現在的台灣

反觀,現在的台灣,因為過度的開發與建設;不但,樹林不見了,土壤也不見了。

首先,是樹林被墳墓取代;後來,被各式各樣的建築物淹沒。因為,樹林逐漸減少;所以,影響氣候及山區土壤的穩定性。

接著,農田逐漸減少,建築物逐漸增加。水泥房屋蓋到哪裡,柏油馬路就鋪設到哪裡。

因水泥房屋及柏油馬路的快速增加,土壤地面相對的快速減少了。

因為,工業及民生的需要,超抽地下水使用。因為,地面被柏油、水泥封住;下雨之後,地面水卻進不了地下。

所以土壤開始沙漠化

五、人生病可以找醫生,大地生病怎麼辦?

台灣的土地,已經開始生病了

地下水與地面水,不能適度的相互補充;地熱就不能獲得適度的散熱。當被迫作快速散熱,當然就馬上發生地震了。

樹林不見了,山區土壤鬆動了。高山沒有深根植物來穩固土壤,下雨當然就產生土石流,這是必然的現象與結果。

因為,平地的土壤地面減少了、不見了。下雨時,雨水滿街、滿地流竄,淹水也就是必然的自然現象與結果。

六、人定勝天?

人定勝天,不是真理」,只是一句鼓勵人努力的話,是要大家不要畏懼困難,努力做事而已。

人一定要順天」,要懂得與大自然和平相處,共存共榮,共創雙贏。

請不要忘記,「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

大地,是可以孕育萬物的;但是,大自然也會反撲的。

七、居家祭祖就OK

呼籲:大家恢復居家祭祖,選擇、選用居家祭祖的專利產品

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

響應「居家祭祖」,就可以盡社會責任,可以減少對生態的

傷害,更可以凝聚家庭情感,可以豎造家庭倫理精神。

八、優點:

每個家庭,其實,只須一次的花費,就可以解決整個家庭,三代六個人的百年祭祖的問題。

粗略估算,每家庭都可以節省:「購買靈骨塔費用3~30萬元,骨灰罐的費用1~10萬元,神主牌的費用5~5萬元。每個家庭,共計就可以節省4.5~45萬元整

平時,就採取「居家祭祖」的方式。如果,遇到長輩往生,就可以直接將祖先骨灰安置家中,又可以節省很多的費用。

而且,公媽神龕(神主牌)的面板,可以依照宗教需要和個人喜好,自行設計。所以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等都適合選用

更可以節省家庭的所有後續的開銷,沒有社會成本,也不會變成大地

,及自然生態的不良負擔。

 

3.居家祭祖能維持家庭倫理親情的關係

一、    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的祭祖習慣。

正本清源,應該是「居家祭祖」才是正統方式。

所有宗教,都可以將歷代祖先安置家中祭祀

平時,居家祭祀祖先,有很多的優點與好處。

二、    物換星移,當四合院陸續的被拆除改建,大家庭結構開始解體。

因為年輕人崇尚自由,所以小家庭陸續產生。

正廳及神桌逐漸消失,禮拜神佛或祭祀組先的優良習俗,反而被大家忽略掉。

家庭的教育功能,也因而逐漸式微退步

三、    更由於少子化、老人化的社會共通現象。

爾後「娶媳婦送公媽神龕」會演變成常態的狀況。

四、    家庭的倫理精神,是絕對重要的

念祖與祭祖,是慎終追遠的表現。

居家祭祖,是家庭倫理精神的基礎;祭祀或禮拜,僅屬外在的代表行為而已。

五、    念祖與祭祖,是家庭倫理精神的共通維繫方法,是家庭教育的根基。

沒有宗教的差別,只有形式上的差異而已。

祭祖,首重平時的尊崇與照顧,並非囿限在往生後的處理或安置。

六、    呼籲:大家恢復『居家祭祖』的優良習俗。

平時就選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的國人專利產品,將祖先骨灰直接安置家中

家庭僅須一次花費,就可以解決三代六人的百年間的祭祀問題,又能節約家庭的後續開銷,及社會成本的支出。

七、    若將祖先的骨灰,外送靈骨塔,或廟宇置放祭祀,好像方法不錯,其實是有些不對的。

祖先的骨灰外送他處,講的比較不客氣一點,是變成公共垃圾。只將家庭的問題,轉變成社會的問題。

祖先都不要了,試問家庭的倫理精神會存在嗎?

後代子孫卻又祈望歷代祖先,能庇佑後代子孫福壽綿延。

子孫,如果淡忘祖先的存在;血緣親情,又要如何延續?

八、    平時,選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是沒有宗教的限制,任何宗教都可以適合使用

因為,面板可以依照各家庭的宗教需求與個人喜好,而自行規劃設計而製作。

居家安置祭祀祖先沒有拜拜與不拜的問題。因為,是由各家庭自行決定的。

九、    只要大家能響應採取「居家祭祖」的方式,就不必考慮土葬或樹葬…..等問題。

公墓就會逐漸消失;樹林綠地,也就能恢復。

公共靈骨塔就會逐漸減少,公園綠地也就隨著增加。當樹林、公園等綠地逐漸的增加,不但空氣、水都會變好,連景觀也能變好,山區土石流也會逐漸減少

政府,也就不必花大錢作專案整治土石流,更可以調整治水預算,作為各項地方公共建設,一舉數得。

政府,更應該主動積極推動民間,也應鼓掌響應

4.居家祭祖可以防治土石流

「人定勝天」是理想,但不是事實與真理

人只有順天,合乎自然現象,才能共存共榮。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請予以重新定位與審思。

最近幾年,大家只要一聽颱風來,就膽顫心驚!

因為,颱風,刮風下雨,所帶來的瞬間的累積雨量才是傷害。

以往,刮風就刮風,下雨就下雨,自然現象不足以大驚小怪,頂多樹斜、竹倒、滿地泥濘而已。

但是,自從科技發達,過度開發,反而違反自然現象

建屋、舖路,有水泥地的地面,有柏油的路面,逐漸的封閉掉土地的毛細孔作用

地面雨水下不去,而在地面四處流竄;地下水被快速抽取,又得不到回補,土壤就逐漸沙漠化

山頂樹木被過度砍伐,山坡又有墳墓、墳場。山頭沒有深根樹木等綠色植被保護,走山、土石流就成為當然的自然現象。

其實,大家只須轉念認同,稍微調整生活方式,及祭祖的習俗,既能節約家庭的開銷,又能做好環境保護。

試問:

1)你希望樹林重現,還是墳墓、墳場等滿山頭?

2)你希望擁有綠色土地,還是水泥柏油的路面?

3)你希望進步而過度開發,還是擁有自然環境,還是既進步又擁有自然環境?

魚與熊掌,無法兼得」,但是應該可以兼顧,只要人們、人類不要過度貪心就可以。

其實,所有的宗教與神佛,我們都可以在家中禮拜,或長存心中予以供養的

我們反而將祖先的骨灰,外送各地廟寺、靈骨塔之中,棄血緣祖先於不顧。是進步或忘祖,實在有重新檢討定位的必要。

同理心,垃圾堆、焚化爐都有存在的必要,只要不要蓋在我家隔壁就可以。是自私心作祟,是包容心不足所致。

所以,現在的人們應該捫心自問,也應該有共識。

只要個人的問題,都由個人自行解決;家庭的問題,都由各自家庭解決,也就不會產生社會問題與國家問題。

垃圾問題,只要所有家庭做好垃圾減量與分類。由於資源回收,垃圾處理就已經解決一大半。

將垃圾場與焚化爐,統一規定委由各縣市或鄉鎮自行設置處理。跨區或委外處理則必須付費,垃圾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

墳墓墳場與靈骨塔的問題,因為往生的祖先都是血緣血親,都已經火化成灰,居家祭祀是最方便又省錢的方法。

以往,神桌之上,神佛與祖先共享後人禮拜祭祀,也已經共享數千年的香煙之久,完全合乎生活禮儀的。

只要往生者,能全數採取火化處理,則各地的公墓就可以逐漸消失。

就可以讓樹木重新生長起來,天氣或地下水都會變好。

只要骨灰直接居家祭祀,則公共靈骨塔會減少,公園綠地當然能增加。

火化費用,建議政府能修訂法規,編列為社會福利項目,由各鄉鎮市負責編列預算,以鼓勵實施火化,就可以根絕傳染疾病,更能提昇生活環境的品質。

我們愛護自然,讓土地保持潤濕,讓地下水承載大地。讓樹林綠地生生不息,空氣自然就清新;林木能保護山地,土石流、走山現象就不會產生。

蔡燕萍說:「自然就是美」,才是真理。

5.論述居家祭祖可以免除天災減人禍

壹、前言

常言道:「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

人定勝天,僅理想,絕對不是真理或事實。人要順天,唯有維護自然生態,才是人類永續生存的基礎。

台灣75%是山坡地,平地只有25%

由於人逐漸往山裡面開發、耕作、生產,是不得已的現實狀況;但是,山區的過度開發,就不是好現象。

山頭上的深根綠樹等植被減少了,土壤大地的植被層的保護作用就沒有了;換成淺根的果樹及蔬菜,山上土石當然就鬆動掉。

驟雨或連續下雨,大自然就有反撲現象,土石流是必然結果。是人為的成果,無權錯怪大自然的。

人類應該與大自然共存共榮,就必須相互尊重,互相保護。人們應該修正生活習慣,或改進殯葬禮儀方式,減少對大自然的破壞,清山綠水就能常存,就能永遠孕育大自然及人們。

貳、現況分析

一、鑑古知今

「古時秋月今猶在,歷代祖先骨不存;春花秋月四季輪,四維八德已不穩。」

「多子多孫多福氣,少子少女少麻煩正廳合龍四合院販厝大樓集合宅。」

古今,已經大不相同!

二、百善以孝為先

所有教育,以家庭教育為基礎,家庭功能不可以輕視。

年年都有中秋佳節,大家都可以藉『中秋團聚』,以敦品教育家人及後代子孫,慎終追遠以豎造家庭的倫理精神。

唯現在,僅存烤肉聚會

三、物換星移

四合院陸續被拆除改建,大家庭結構已經逐漸解體。

因為,年輕人崇尚自由,小家庭陸續產生,四合院、正廳及神桌等,反而逐漸消失。

禮拜神佛或祭祀祖先的優良習俗,隨之被大家淡化忽略掉,家庭的教育功能也因而逐漸式微退步。

更由於「少子化」的社會共通現象,爾後勢必變成「娶媳婦送公媽龕」會演變成常態。

四、祖先變成散居戶或流浪漢

由於,歷代祖先的骨灰,被外送靈骨塔或廟宇等地置放祭祀;方法好像不錯,其實是有些不對。

祖先,如果外送他處,講的比較不客氣一點,就變成公共垃圾,變成社會問題。

祖先都不要了,後代子孫卻又祈望歷代祖先,能庇佑後代子孫永遠福壽綿延。

如果淡忘祖先的存在,則血緣親情的延續,總感覺已經少些什麼?

參、改進錯施

一、居家祭祖

祭祖、念祖,是神聖而必須慎終追遠的;生老病死,則是人

生不變的旅程。

只要大家都能響應「居家祭祖」,就不必考慮土葬、靈骨塔或樹葬等問題。

公墓自然就會逐漸消失,綠地樹林也就會快速復育;公共靈骨塔也就可以逐漸減少,公園綠地也就自然增加。

當樹林、公園等綠地就逐漸增加,不但空氣、水都會變好,自然景觀也能變好,山區土石流也就會逐漸消失。

政府就不必花大錢整治土石流,更可以調整治水預算,移作為各項地方公共建設之用,一舉數得。

政府,實在應該積極推動民間,也值得鼓掌響應

二、慎終追遠

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的祭祖習慣,正本清源應該是「居家祭祖」才是正確方式。

惟恢復居家祭祖方式,才能省錢省事方便衛生

呼籲大家都能恢復『居家祭祖』的優良習俗。

三、祭祖專利器具

只須平時就選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的國人專利產品,就可以改善現存缺失。

每個家庭,其實只須一次花費,就可以解決三代六個人的祭祖問題。

粗略估算,每個家庭就可以節省:購買靈骨塔費用3~30萬元,骨灰罐費用1~10萬元,神主牌費用5~5萬元。每個家庭共計可以節省費用4.5~45萬元整

平時,就採取「居家祭祖」方式。如果,遇到長輩往生,可以直接將祖先骨灰安置家中,又可以節省很多費用。

更能節省所有後續的家庭開銷,沒有社會成本,也不會變成大地及自然生態的不良負擔。

四、符合宗教需求

平時,就選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的國人專利產品,任何宗教都適合使用,沒有宗教限制。

因為公媽神龕(神主牌)面板,可以自行因應宗教需要與家庭喜好,作規劃設計製作,可以滿足所有宗教的需要。

大家都可以居家祭祖,安置祖先,只有拜與不拜的宗教選擇而已。

6.清明居家祭祖最合宜

清明到,清明到,每逢清明當然會倍思親!
呼籲:人人都「居家祭祖」,以重建家庭結構,再造家庭倫理精神。
人定勝天是理想,但不是真理;順天才是常態、才是真理!
不論齊家、治國、平天下,家庭還是最重要。
只要能解決個人問題,就沒有家庭問題;如果能解決家庭問題,就沒有社會、國家的問題。

現代,更由於少子化的社會共通現象,爾後「娶媳婦送公媽龕」也會是常態。
只要家家戶戶都「居家祭祖」,公墓、靈骨塔自然就逐步減少,青山綠水隨即可以重現,公園綠地也就會增加,好山、好水、好風景就自然存在。

政府編列的改善山區土石流的「治水預算」,就可以變成「建設預算」,就可以帶動經濟繁榮以造福國人!
人類應該學習與大自然和平共存之道!
不論任何宗教信仰者,平時都可以「居家祭祖」,只要將祖先安置家中,家庭倫理精神就能重建;只要家庭能和樂,社會就能和諧;社會能和諧,人人更安樂。

所以,呼籲大家共同推動執行「居家祭祖」!

7.從生死解析討論居家祭祖

生老病死,是人生不變的旅程,無分貧富貴賤,一切都公平。

生命是可貴的往生是有尊嚴的,端視有無計畫和準備。

子約「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耳順,六十而知天命」,是老生常談,是古人的話語,也是人生的過程。

現代人,三十歲還是沒斷奶。數字年齡不小,生理年齡未必健康,智識年齡更難評斷。年紀是變大了,但是卻未必能自立更生。

由於少子化、老人化是現今社會實況,所以「娶媳婦送公媽神龕」,也會是社會必然的共通現象。

9643聯合報A5版『喪葬費逐年高漲,高達64%老年人擔心因此造成子女負擔』,台灣平均喪葬費用約需37萬元,且逐年攀升中。

物價指數逐年攀升是正常現象,所有各種費用高漲也是必然趨勢,所以要不造成負擔,就是要及早規劃準備。

關聖帝君覺世真經:『敬天地,禮神明;奉祖先,孝雙親;守王法,重師尊。』,個人解析「心神安,萬事成;家興旺,萬世昌;祖先在,萬代傳。」

人生只要有計畫、有準備,生命是充實的、是精彩的,一定可以留下足跡和回憶。就算是大限將至,也是坦然面對,也是計畫作為,就不會變成負擔。

其實,只要響應「居家祭祖」,一切就不是問題。因為都是由你安排,由你選擇,費用也由你自己先行支付,當然不會是子孫的負擔。

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的祭祖習慣,正本清源應該是「居家祭

」才是正統方式。只須恢復居家祭祖方式,省錢省事

方便衛生

物換星移,四合院陸續被拆除改建,大家庭結構開始解體;年輕人崇尚自由,小家庭陸續產生,正廳及神桌逐漸消失。禮拜神佛或祭祀祖先的優良習俗,反而被大家忽略掉,家庭的教育功能,也因而逐漸式微退步。

任何宗教,一樣都可以「居家祭祖」,應該是正確可行的方法。何況,往生之後以火化處理,大家也都已經認同執行中。
日本人,早已習慣將先人『骨灰罐』直接安置家中,日本是全世界平均壽命最長的國家。
我們又何必執意將先人骨灰安置於廟寺或靈骨塔等,不一定省錢方便。

呼籲大家都「居家祭祖」,以重建家庭結構,再造家庭的倫理精神。

只要家家戶戶都願意「居家祭祖」,公墓、靈骨塔自然就逐步減少;青山綠水隨即能重現,公園綠地也就會增加,好山、好水、好風景就自然永遠可以存在。

立法院為改善山區土石流而編列的「治水預算600億元等,就可以轉變成「建設預算」,就可以製造及擴大內需以繁榮經濟造福國人!
人類應該學習與大自然和平共存之道,就須從「居家祭祖」開始!

8.墳墓消失、綠地再現,澎湖觀光起飛

遠見雜誌」七月號【第54~57頁】刊載:

澎湖縣縣長賴峰偉先生訂出「打造海上明珠、國際島嶼」的明確目標,204年有52萬人休閒旅遊造訪澎湖,主計處調查澎湖每人坐擁14平方公尺綠地,是全省唯一百分之一百做到禁絕盜採砂石的縣市,優點之多讓其它縣市羨慕!

但是陸上三大毒瘤挑戰,草仔尾垃圾山、老舊火葬場與九萬多座的墳墓一直是歷屆縣長的痛,更是澎湖發展國際觀光的拌腳石。

為了解決墳墓濫葬的問題,實施檢骨進塔政策,打造清幽的「生命紀念公園」(納骨塔)、「菊島福園」(火化場),改變居民根深柢固的入土為安觀念。

其實,是有辦法解決的,大家只須轉念認同,沿襲以往居家祭祖的方法,稍微調整祭祖習俗方式,既能節約家庭開銷,又能符合環保衛生。

轉念選用國人的專利產品,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採用家庭式靈骨塔及袖珍骨灰罐。因為,面板可以依照宗教需要,分別自行設計製作。所以,不論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等都適合使用。

於公:往生者,如果全數採取火化處理,則各地墳墓可以逐漸消失,讓樹木重新長起來,天氣或地下水都會變好。建議政府能修訂法規列為社會福利項目,由各鄉鎮市負責編列預算,鼓勵實施火化,根絕傳染疾病,以提昇生活環境的品質。

於私:選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就能解決三代六個人的百年問題,可以節省家庭的開銷。可以藉清明節及各種祭祖機會,親朋居家祭祖的機會,凝聚家庭的感情,塑造無我、包容、博愛的精神,以營造和樂的社會,造福人群。

9.公墓遷葬居家祭祖OK

因為社會變遷,因為公共建設的需要,例如:纜車建設、捷運經過等等,老舊公墓有遷葬改建需求與必要,公墓之中的原有祖墳怎麼辦?

必然是個人的難題,也是家庭的難題。甚至是個人的突發事件,形成家庭的額外經濟負擔。

血緣關係永遠存在,祖先身骨不能不理,如何處理?怎麼辦?才是最方便,最衛生環保,最節約省錢的處理方式。

其實,是有方法的,是符合衛生環保,是可以節約省錢的,而且是一勞永逸的。只要,用對方法,選對器具,通通可以達成,可以辦到的。

請看聽以下分解:

1)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的祭祖習慣,正本清源應該是「居家祭祖」才是正確方式。只須恢復居家祭祖方式,省錢省事方便衛生

2)物換星移,四合院陸續被拆除改建,大家庭結構開始解體。年輕人崇尚自由,小家庭陸續產生,正廳及神桌逐漸消失。

禮拜神佛或祭祀祖先的優良習俗,反而被大家忽略掉,家庭的教育功能也因而逐漸式微退步。

更由於少子化的社會共通現象,爾後「娶媳婦送公媽龕」會是常態。

 3)祖先外送靈骨塔或廟宇置放祭祀,好像方法不錯,其實有些不對的。

祖先外送他處,講的比較不客氣一點,變成公共垃圾,變成社會問題。

祖先都可以不要了,後代子孫卻又祈望歷代祖先,能永遠庇佑後代子孫福壽綿延。

如果淡忘祖先的存在,血緣親情的延續總感覺少些什麼?

4)呼籲大家恢復『居家祭祖』的優良習俗,選用「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的國人專利產品,一次花費,可以解決三代六人的問題。

5)因為,面板可以自行規劃設計製作,沒有宗教限制,任何宗教都適用

只是大家都居家安置祖先,沒有拜拜與不拜的宗教問題。

6)只要大家能響應提倡「居家祭祖」,就不必考慮土葬或樹葬等問題。

公墓不就逐漸消失,樹林綠地也就會恢復;公共靈骨塔不就逐漸減少,公園綠地也就隨著增加。

當樹林、公園等綠地增加,不但空氣、水都會變好,景觀也能變好,山區土石流也會逐漸不見。

就不必花大錢整治土石流,可以調整治水預算,作各項地方公共建設,一舉數得。

可以節省所有後續家庭開銷,沒有社會成本,也不會變成大地自然生態的不良負擔。

政府,更應該積極推動;民間,也值得鼓掌響應!

10.骨灰罈搭機買票x居家祭祖ok

96.11,07國內各報都刊載,例如:中國時報A7生活新聞『神像、骨灰罈,搭飛機要買全票』;聯合報A6話題『神像、骨灰罈,搭飛機也要買票』、『民航局下令,若不託運就得買機票,且得綁安全帶…..』。

法令規定,不論出發點或方法均屬善意。但是,對當事者而言,卻是多出來的負擔與支出,可不可以作合理的節省?以減少不必要的支出呢?

其實,本項機票費用的支出,是可以作合理的節省。只要選對祭祖安置祖先的器具(工具),就可以合理免除購買機票的負擔與煩腦

當神主牌位(骨灰罐)藝術化、美化、袖珍化之後,民航局、飛航公司就沒有理由拒絕當事者(旅客)隨身攜帶上飛機。

如果質疑,請在各網站首頁輸入「居家祭祖」四個字作蒐尋,就可以找到居家祭祖的國內祭祖專利新產品,或者直接進入http://www.ckt7888.idv.tw 專利網站參觀瞭解。

現代的祭祖,不論佛教、道教、基督教或天主教等,其實都是念祖,慎終追遠的孝思行為的表現。外在行為的模式,雖然有差異,其實內在的宗旨是完全一樣的。

所以,是可以使用共通性的祭祖新器具,相信嗎?請上網比較一下。

因為地球是大家的,環境是大家的,制度是大家的,家庭是大家的,鈔票也是大家的。

如果,大家想要地球好,環境好,制度好,家庭好,鈔票多,還是要靠大家。

好的理念,需要推動;好的方法,需要執行;好的器具,需要選用。

要擁有享受好的未來,更需要大家的支持與行動!

願共同支持,共同執行,共同營造,你我大家美好的將來。

呼籲大家請共同推動新理念,新方法,新器具,勵行居家祭祖的優良風俗習慣。

其實,所有的各種宗教都可以施行居家祭祖,因為新的專利祭祖器具「科學式環保神主牌位」的面板,可以依據各宗教的需要而自行設計製作,所以都可以共同豎立營造家庭的倫理精神,以落實家庭教育的功能。

每個家庭,其實只須一次花費,就可以解決三代六個人的祭祖問題

大略估算:可以節省:購買靈骨塔費用3~30萬元,骨灰罐費用1~10萬元,神主牌費用5~5萬元,每個家庭共計可以節省4.5~45萬元整

11.殯葬社會沿革、現況(93年間報載)

1)中國時報93.06.15.A8版「社會新聞」刊載:『全台寺廟違設納骨塔717大執法』(申設法令門檻高,現有免課稅優惠,兩年來不到一成符合規定,45萬個骨灰罈何去何從?內政部恐將面臨民怨。)、『北市對策、不准新收』(依法要處罰鍰,但先限期改善,善導寺歷史悠久,盼不追溯既往。)、『72年以前興建、僅列為輔導對象』(中台禪寺塔位僅納出家眾、居士、法師,建議政府修訂法令,讓宗教歸宗教。)、『消費糾紛風暴、一觸即發』(若遭取締或拆遷,甚至是風水丕變,民眾皆可求償。)

2)中國時報93.06.30.A8版「社會新聞」刊載:『置物櫃當納骨塔、牢裡反省』(想出十元寄放妙招,嚇壞賣場民眾,男子判刑三月。)。

3)中國時報93.07.04.A8版「社會新聞」刊載:『買生前契約、消費者有解約權』(定型化契約出爐,消費者訂約後未使用,至少可拿回八成五價款。)

4)自由時報93.07.12.12頁「中部焦點」刊載:殯葬管理條例717大限將至『寺廟有骨氣、地方很洩氣』(納骨塔拆不拆?縣市政府陷入兩難;要取締敢不敢?靜觀其變不告不理。)

5)聯合報93.07.29.B1版「北市文教」刊載:『樹灑葬地點、大安區反彈』(大安森林公園、福州山公園,可能二選一,里長痛批:亂搞,民眾都不敢來了!)

6)中國時報93.08.10.A10版「國際新聞」刊載:『骨灰變鑽戒、親人永相隨』(懷念亡夫「加工」成黃鑽,璀璨驚「碳」意義非凡),整個過程索價2250英鎊(約新台幣139500)。

二、居家祭祖可以解決家庭問題、社會問題

呼籲大家都恢復「居家祭祖」,以重建家庭結構,再造家庭倫理精神。

只要家家戶戶都願意「居家祭祖」,公墓、靈骨塔自然就逐步減少;青山綠水隨即能重現,公園綠地也就增加,好山、好水、好風景就自然永遠可以存在。

立法院為改善山區土石流的「治水預算600億元等,就可以轉變成「建設預算」,就可以製造及擴大內需以繁榮經濟造福國人!
人類應該學習與大自然和平共存之道!
不論任何宗教信仰者,平時都可以「居家祭祖」,將祖先安置家中,家庭倫理就能重建;只要家庭能和樂,社會就能和諧;社會能和諧,人人更安樂。所以呼籲大家都能「居家祭祖」!
人定勝天是理想,但不是真理,順天才是常態!
不論齊家、治國、平天下,家庭還是最基礎、最重要。
只要能解決個人問題,就沒有家庭問題;如果家庭問題能解決,就沒有社會、國家問題。

更由於少子化、高齡化的社會共通現象,爾後「娶媳婦送公媽龕」會是常態。所以呼籲大家都能「居家祭祖」,就是共同做公益!

 

 

 

 

 

 

 

 

 

 

 

 

 

 

 

 

 

 

 

 

 

 


12.居家祭祖效益分析

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家庭式靈骨塔)效益分析

專利核准案號

優缺點分析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家庭式靈骨塔【公媽龕】

2.袖珍骨灰罐

專利:新型專利

優點  (家庭式靈骨塔)

1.      物美價廉:採模組化設計,每戶僅須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可以供奉36使用。

2.      美觀大方:純木手工精雕,美觀大方,面板可依需要製作,各種宗教均可以適用。

3.      集中祭拜:合乎慎終追遠的宗旨,家族永遠同在一起,更可以凝聚宗族精神。

4.      結合祠堂:可以置放於神桌上(替代神主牌位),或以壁龕等供奉祭拜就可以,簡單又方便。

5.      重整家譜:可將姓氏源流、沿革等家譜資料置入,永遠流傳後世子孫。

6.      改善環保:可以逐年讓各地公墓、靈骨塔等逐漸消失,讓大地綠化回春。

7.      製售容易:因採模組化設計,僅須結合木造業、雕刻業、瓷器業、成衣業等行業,生產製造、行銷管理、後續服務等均屬容易。

8.      市場新生:家庭僅需購買一式(標準型),就可供36人使用,市場需求當然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1.家庭式靈骨塔【公媽龕】

2.袖珍骨灰罐

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缺點: (現存公眾式靈骨塔)

1.      價格昂貴:販賣時以1為單位,單價自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單價居高不下。

2.      易生畏懼:不同家族的人,共同置放一處,易生恐懼感。

 

3. 分散各地:可能因子孫經濟能力的差異性,而使骨灰罐散置各地各處,祭拜有困難。

4.      與家庭宗族分離:祖先骨灰罐可能分散各地,管理、祭拜等均比較不容易,有違祭祖之精神與方式。

5.      祖先失散:因骨灰罐散置各地,造成祖先流離失所的現代缺點,子孫慎終追遠不易。

6.      大地負擔:業界不停覓地建築,設置各種形式建築物,永遠屬於大地難以復原的負擔。

7.      建置困難:不管土地購置,建照申請均屬不容易,更常常遭遇週邊百姓抗爭阻撓等問題。

 

 

8.      市場飽和:業界已經預先建置而尚未銷售塔位甚多,市場利基已不復存在。

『科學式環保神主牌』﹝公媽神龕﹞銷售統一價目表

『家庭式靈骨塔』中華民國【新型第205671號】

『袖珍骨灰罐』中華民國【新型第254205號】

項次

材質

單價 /

     

01

檜木

$60,000

 

02

花梨

$70,000

 

03

肖楠

$80,000

 

04

紫檀

$90,000

 

05

黑檀

$100,000

 

06

其他

另議

 

13.居家祭祖專利產品統一價格表

附註:1.**=22*10*39公分;尺寸另訂者,另行議價。

      2.凡加貼純金金箔者,則依照價另議。

        3.五種材料均以原木、榫頭、手工雕刻製作完成。

特點:1.居家安置祖先,祖先可以永遠庇祐後代的子孫。

2.搬家遷徙方便,更能提昇子孫的生活品質。

3.面板都可以自行設計,所有宗教都適合選用。

4.可以節省購置神主牌、骨灰罐、靈骨塔等費用。

5.只須一次經費,解決36人的百年家庭問題。

14.居家祭祖專利產品連絡方式:

專利網站:http://www.ckt7888.idv.tw

部落格:居家祭祖、祭祖達人

行動電話:0933 – 802342

傳真電話:03 - 3894268

emailckt7888@yahoo.com.tw

郵局劃撥帳號: 1167-3441

*電腦資料查詢方式:只須在yahoopchome等資訊網站首頁,輸入「居家祭祖」4字,就可以找到資料,找到居家祭祖達人。

 

第四篇:法令篇

1.中華民國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960704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1條: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
二、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三、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
四、火化場: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
五、骨灰 (骸) 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 (骸) 之納骨堂 (塔) 、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六、骨灰再處理設備:指加工處理火化後之骨灰,使成更細小之顆粒或縮小體積之設備。
七、擴充:指增加殯葬設施土地面積。
八、增建:指增加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
九、改建:指拆除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一部分,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建,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一○、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一一、移動式火化設施:指組裝於車、船等交通工具,用於火化屍體、骨骸之設施。
一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    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
(二)    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
(三)    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四)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五)    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
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一)    直轄市、縣 (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    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
(三)    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四)    對轄內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
(五)    對轄內鄉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評鑑及獎勵。
(六)    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七)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八)    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
(九)    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十)    殯葬自治法規之擬 (制) 定。
三、鄉 (鎮、市) 主管機關:
(一)     (鎮、市) 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    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 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設置,須經縣 (市) 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4條: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得設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殯葬設施設置管理
5條: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 (骸) 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火化場。
三、鄉 (鎮、市) 主管機關: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鄉 (鎮、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 (市) 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
6條: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7條: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第一項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私立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者,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者,廢止其核准,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8條: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 (骸) 存放設施,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9條: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10條: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者,於其死亡後,經其出生地鄉 (鎮、市、區) 滿二十歲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於該鄉 (鎮、市、區) 內適當地點設公共性之紀念墓園。
前項紀念墓園,以存放骨灰為限,並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之申請辦法及審議應備之條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11條:依本條例規定設置或擴充之公立殯葬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經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徵收之。
12條: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 (骸) 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備。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備。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一○、公墓標誌。
一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
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
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3條: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備。
五、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一○、公共衛生設備。
一一、停車場。
一二、聯外道路。
一三、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14條: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
一、撿骨室及骨灰再處理設備。
二、火化爐。
三、祭拜檯。
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備。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15條:骨灰 (骸) 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 (骸) 設備。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備。
五、停車場。
六、聯外道路。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16條:殯葬設施得分別或共同設置,其經營者相同,且殯葬設施相鄰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
第十二條至前條所定聯外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十二條至前條設施之設置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17條: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18條: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 (骸) 存放單位。
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19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0條: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 (構) ,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21條: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22條: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
骨灰除本條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為原則。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骨灰 (骸) 之存放或埋藏,應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鄉 (鎮、市) 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核發。
23條: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 (罐) 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24條: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25條: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 (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應由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經營者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26條: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 (骸) ,非經直轄市、市、鄉 (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27條: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
28條: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更新或遷移:
一、不敷使用者。
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
三、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
四、其他特殊情形。
辦理前項公立殯葬設施更新或遷移,應擬具更新或遷移計畫。其由鄉 (鎮、市) 主管機關更新或遷移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更新或遷移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29條: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 (骸) 存放單位編號。
二、營葬或存放日期。
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及其與受葬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30條: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內之骨灰 (骸) 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31條:私立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32條: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之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亦同。
前項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3條: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
前項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至少包含經營者、墓主、存放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墓主及存放者總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34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35條:依法設置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行遷葬之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36條: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但無主墳墓,不在此限。
前項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
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視同無主墳墓,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之。
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37條: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38條: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營業。
        殯葬服務業於前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 (市) 以外之直轄市、縣 (市)營業,應持原許可設立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受其管理。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9條: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法律施行後定之。
40條: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4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其經許可者,廢止其許可。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成立或登記之殯葬服務業,於本條例施行後,其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殯葬服務業,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屆期未開始營業或第四十九條所定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42條: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
43條: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45條: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46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47條: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
48條:殯葬服務業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所屬員工參加殯葬講習或訓練。
前項參加講習或訓練之紀錄,列入評鑑殯葬服務業之評鑑項目。
49條: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復業。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殯葬服務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暫停營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五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50條: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但以二日為限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51條: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52條:殯葬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應於出殯前,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53條: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個人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54條: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罰則   
55條: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 (骸) 存放單位,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前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大、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者,處罰販售者。
        發現有第一項之情形,應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及骨灰 (骸) 存放單位,拒不從者,除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外,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56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擅自收葬、存放、埋藏或火化屍體、骨灰 (骸)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私立殯儀館、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57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面積,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之。
58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之。
59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60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61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依所收取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之。
62條: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63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按次加倍處罰之。
64條:違反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65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66條: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67條: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
68條:憲警人員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69條:依本條例所處罰鍰及依第五十六條應徵收之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70條: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71條: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72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73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私立公墓,其緊鄰區域已提供殯葬使用,並符合第八條之規定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得就現況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擴充、增建之補正申請,不受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之限制。
74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領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書之具一定規模殯葬服務業,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7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篇:中華民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2 07 31 日發布 )

1條:本細則依殯葬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條:直轄市、縣 ()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得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 () 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均規劃在內
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 (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 及營運計畫 (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經營者之證明文件,於私人申請設置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施工及完工期限,其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分期分區開發者,依各期各區開發之施工及完工期限計算之。
5條: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距離,指水平距離。
6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水體,自來水事業地面水或地下水之取水地點。
7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戶口繁盛地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指商業區或住宅區;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指鄉村區。
8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河川,指依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源發展、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9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工廠,指製造藥品、食品、石油或化學製品者。所定礦場與公墓或骨灰 (骸) 存放設施間之距離,自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起算;其作業場所之範圍,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會同礦業主管機關勘定之。
10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爆炸物,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
11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已設置公墓,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合法設置之私立公墓。
二、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並於該條例施行後完成補行申請設置程序,且於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私立公墓。
三、經主管機關列管有案之公立公墓。
12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用途,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以外之用途。
13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居民,指計畫設置公共性紀念墓園所在鄉 (鎮、市、區) 設有戶籍者。
14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屍體處理設施,指屍體防腐、清洗、修補或美容化妝等設施。
15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四款所稱公共衛生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盥洗設備。
16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應有設施之共用,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17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平面草皮式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平面式,指墓碑不得高於地面三十公分,且墓頂與地面齊平之埋葬 (藏) 方式。
18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19條:骨骸起掘後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直轄市、縣 (市) 轄內骨灰 (骸) 存放設施如有不足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處理。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 (骸) 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20條:公墓經營者於本條例施行後設置公墓、辦理舊墓更新或新劃分墓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劃定墓基。
        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自治法規另定墓基面積之限制。但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
21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形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登載保存。
22條: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撥之款項,應按月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前項各該經營者提撥之款項,應分戶列帳管理。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之公益信託,應由國內合法之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23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殯葬設施經營業,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 (骸) 存放設施為業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
24條: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殯葬服務業,應檢送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加入所在地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25條: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境內無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 (市) 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原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 (市) 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殯葬服務業,於原核發許可之直轄市或縣 (市) 境內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辦理加入。
        殯葬服務業遷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時,應向原所屬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並於申請遷入備查前,加入遷入之直轄市、縣 (市) 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26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其申請經營許可,應檢具法人立案證書、法人章程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之。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
27條:殯葬服務業於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8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29條:殯葬服務業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時,應以確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得以履行、維護消費者權益為意旨。
30條:殯葬服務業因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先一次或分次收取之費用,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依比例交付信託。
31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提撥款項及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預收費用交付信託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查核其業務及財務狀況。
32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之核准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辦鄉 (鎮、市) 公所辦理。
33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3.中國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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