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1 10:52:17律師諮詢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

問題:

我和現任公司簽署的員工聘任
契約書中有關離職如下

聘任期間
自正式任用日起一年,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提前離職:
1. 經雙方同意終止契約者;
2. 經甲方資遣者;
3. 經甲方依法或依規章解雇者;
4. 因健康或重大家庭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繼續任職者.

但是契約書中並沒有提到若違反上述規定於一年內離職會作出什麼處份 (罰錢之類的都無)

我目前在這家公司連
試用期共做了6個月
但最近找到更嚮往的工作因此將離職
想請教各位
上述契約書的內容沒寫任何違約的處分
會對我有什麼約束力嗎?
感謝~

解答
先說結論:你絕對可以任意離職,不用擔心合約的問題。

這是因為,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的自由之一,落實到勞動基準法,就是雇主不可以任意解除
勞工,而勞工可以任意離開雇主。因此,如果有任何契約限制勞工的工作選擇自由,都會成為無效的契約。你現在所任職的公司,雖然有以上的約定,不過我想這用來嚇唬員工的成分居多,訂合約的人恐怕在訂定之初就知道這種合約沒甚麼拘束力,不過聊備一格,期望或許能稍微遏止員工的離職風而已。你儘管離職吧,但不能領資遣費就是了。

你只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在離職前10天預先通知公司即可。如果預知公司會有意見,你可以寫
存證信函通知你將在何時離職(日子要選在公司收到存證信函10天後),請公司安排職務交接的時間即可。然後,你就可以快樂地離職了。

不過,以上的情況,僅限於你並非公司
經理人的情形,如果你是經理人以上的層級,那答案可就不同了。經理人與公司之間另外有委任關係存在,倒不能單純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