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2 18:36:04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明年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時可併同線上繳納扣繳稅額囉!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扣繳單位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時,原線上繳納扣繳稅額僅限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繳納,財政部為提升服務品質,自明(111)年1月1日起增加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亦可直接線上繳納後上傳申報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自明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在該電子申報系統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線上繳納時,可使用「活期存款帳戶」(需搭配工商憑證)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但限上傳申報資料為單一所得類別者,舉例來說,上傳申報資料僅有薪資所得【一般薪資所得(所得格式50)、大陸地區薪資所得(50C)、員工分紅(50E)及大陸地區薪資所得員工分紅(50H)等,均屬相同所得類別】,可一次完成線上繳稅及上傳申報資料;反之,若上傳申報資料含有薪資及租賃所得等2種以上類別的扣繳稅款,則不允許使用線上繳稅。

該局提醒,有申請檔案識別碼的扣繳單位在電子申報系統線上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時,只能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納;而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同一申報檔含2個以上統一編號),不能在電子申報系統線上繳納,但仍可上傳合併申報資料。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有關「申請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業者被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有老牌麵包店生意很好,因申請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方案通過,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卻有其他業者同樣申請行動支付租稅優惠,事後又接到國稅局輔導使用統一發票,本局說明如下:

為推廣及加速行動支付普及,財政部108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適用該項租稅優惠者,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限制,其銷售額達20萬元,仍可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以消除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將增加稅負之疑慮。本項優惠原屆滿日為109年12月31日,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延長租稅優惠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國稅局均透過發布新聞稿或多元網路媒體宣導此一政策。

國稅局受理此類案件後,仍會不定期派員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就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覈實調整其查定銷售額或輔導使用統一發票。於輔導過程中,部分營業人會考量當下其有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以及消費者希望藉由索取統一發票獲得中獎小雀幸,為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而願意使用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不僅能提升消費者前來購買之動機,提高銷售額,還能藉由統一發票達到內部管理及外部稽核功能,同時健全會計記帳制度,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還能提升商家良好形象。

媒體報導主管稽徵機關要求商家遵循法令,本身卻不遵守,實屬誤解。

 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報一下,省3,000元」!

商場競爭瞬息萬變,有諸多因素影響營業人營業額衰退,甚至於短暫「歸零」,這時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某家公司110年5至6月(期)營業稅未在規定申報期限7月15日前辦理申報,經輔導後仍未申報,致超過30日,乃加徵怠報金3,000元,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10年以來,因產品處於研發階段,無銷售額,故未辦理營業稅申報並非故意,應免除其罰責;但該局審理發現,該公司110年1至2月及3至4月之銷售額雖為0元,惟均按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且未逾期,顯見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法按期限申報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民眾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記得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常發現民眾出售受贈所取得之房地,卻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遭處罰之案件,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交易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即使受贈當時已申報贈與稅,仍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房地取得方式為何,均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的計算方式,係為:房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可減除移轉費用;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房地如為受贈取得,其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包括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取得房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另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0月1日出售房屋及土地總價700萬元,該房地係108年8月5日受贈取得,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70萬元及130萬元,受贈時繳納契稅2萬元及土地增值稅10萬元、代書費及規費等必要費用6萬元,甲君無法提供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3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應為457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700萬元-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222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204萬元〔(70萬元+130萬元)*102%〕+契稅2萬元+土地增值稅10萬元+代書費及規費等6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1萬元(成交價額700萬元*3%)】,課稅所得額為427萬元(交易所得457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萬元),甲君交易之房地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滿5年,按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為149萬4千5百元。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交易房屋土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