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遺產稅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須依限給付該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果被繼承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少,而主張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合法有效節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含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稅法也配合規定被繼承人配偶如有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不過,記得要在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該項扣除額之遺產稅時,除注意於期限內給付財產,並應保存證明文件供核,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如還有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企業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者,國稅局將從寬認定
全球經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近來常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電話詢問,企業如因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要如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等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企業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特訂定延期分期審核原則,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申請:
一、於上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或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而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希望幫助企業度過經濟困境與難關。相關申請書格式已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隨著經濟發展,以信託財產方式規劃投資理財及退休安養者日益增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南區國稅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受託人林君於107年11月受託管理委託人陳君之房地,並於同年12月出售,林君未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相關文件,經該局通知後始辦理申報事宜。但因申報時已逾法定期限,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甚至是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
109年1-2月統一發票已於109年3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本期開立之發票共開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2張及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1張,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或留意雲端發票中獎通知資訊,中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該局表示,1,000萬元特別獎發票分別由臺南市新營區容富百貨商行及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統一超商開出,其中1張中獎人只花12元購買衛生紙,就獲得1,000萬元財神爺的眷顧,另一張則是花費190元,即中1,000萬元特別獎,真是超級幸運;200萬元特獎則分別由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統一超商及嘉義縣太保市中山路全家便利商店開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鼓勵民眾索取雲端發票,特增列雲端發票專屬獎項,計有100萬元獎15組、2,000元獎1萬5千組及500元獎50萬組,總獎金高達2億9,500萬元,該局轄區本次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開出1張,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開出,中獎人使用公用事業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請留意公用事業中獎通知資訊。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就有機會獲得雲端發票專屬獎,而且民眾如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或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會員卡店家或銀行就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提醒民眾,109年1-2月期中獎發票領獎期間是自109年4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
因所失利益取得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因他方無法履行契約,經法院判決收到違約金,是否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216條所稱損害賠償,其範圍包含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前者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者,後者則為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者,如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為免納所得稅;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據實檢附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損害賠償款,須先分辨其損害賠償的性質,如果是對其預期取得利益之妨害所作之填補損失,就應該將這筆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上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下一篇:查獲散佈防疫假訊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