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108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時間放寬至109年6月1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要件,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每人每年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包含符合或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這些符合要件者,國稅局都會盡量收集扣除額明細資料提供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運用。
國稅局表示,只要在今(109)年6月1日以前取得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不用實際聘僱)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者,即可列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局籲請符合資格尚未取得失能診斷證明書者儘早到經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另外,「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日期在今(109)年1月1日至6月1日者,受限於稽徵機關收集資料時程或未能及時提供民眾運用,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申報時,記得自行檢附證明書影本,以免影響減免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補稅期限將屆,國稅局提醒您儘速兌領或繳納!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後1批退稅憑單已於109年1月17日前全部寄出,該年度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全部將在109年3月2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兌領!
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憑單,共寄出2萬2千多件,該局統計至109年2月7日止,尚有4,670件未兌領,請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109年3月20日前先行檢視持有之退稅憑單,是否已逾兌領期限,若已超過兌領期限,請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展延期限後,再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退稅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可持退稅憑單到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如未能在109年3月20日前提出兌領者,必須等到國稅局與金融機構及郵局完成對帳後,預計在今(109)年5月以後才會另行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給民眾。
該局呼籲,民眾每年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採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繳(退)稅,如有退稅款時,國稅局會於退稅當日主動撥入納稅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不但不會有逾期未領的問題,還可免除到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退稅手續的麻煩,安全方便又快速!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南區國稅局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補稅案件計24,591件,補稅金額約2億9千7百萬餘元,已於109年2月3日前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時,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務必於規定繳納期限(109年2月2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如確認內容無誤,請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完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目前的繳稅方式非常多元化,相關繳稅方式於繳款書的背面均有詳細說明,民眾可利用手機掃描繳款書正面之QR-Code行動條碼,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精準、快速又便利。
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首報族如欲適用108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請於109年3月16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如欲適用108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者,請注意必須在109年3月16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線上申請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 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受理期間:109年2月15日至3月16日)申請。
(二)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https://www.保險保險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etax.nat.gov.tw,受理期間:108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16日)申請。
二、親自或委託他人臨櫃申請
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於109年2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6日止,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若交付的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有申請列報扶養滿20歲以上的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請檢附受扶養親屬同意書,並於109年3月18日前親送或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親送者以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個人及其配偶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均未曾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首次申報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於課稅年度有結婚、離婚或分居情形。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或有其他符合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條件之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三)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
(四)課稅年度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額金額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
(五)課稅年度有出售105年1月1日前登記取得之房屋。
(六)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有投資抵減稅額。
(九)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者。
(十)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次一年度(申報年度)3月底前死亡或課稅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十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均已申請課稅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十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將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非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於今年4月25日至6月1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108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不符適用資格者,請務必記得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哦!
氣炸鍋出廠 應課徵貨物稅
隨著養生健康意識高漲,民眾在烹飪料理時,多以少油少鹽少糖為考量,氣炸鍋具有不需用油及空間小的特點,儼然成為家庭必備的火紅家電產品,值得注意的是,氣炸鍋屬電烤箱,為貨物稅課稅範圍,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烘焙食品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的「氣炸鍋」,其外觀與內部構件雖與傳統電烤箱不同,但其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的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都與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電烤箱相同,屬於應課徵15%貨物稅的貨物。廠商若產製氣炸鍋,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如漏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擅自將產製的氣炸鍋出廠,除應補徵貨物稅外,並按貨物稅條例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廠商產製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的「氣炸鍋」,應自行檢視有無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即未稅出廠,如有不符規定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須受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可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租稅優惠,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開始適用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實務作業,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詳細規範有關實質投資的範圍、投資期限、金額門檻、限制規定、申報適用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等,為方便企業快速掌握,該局整理重點如下(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於分派股利後尚餘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投資期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於108年11月30日購買機器設備15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17.5萬元(350萬元×5%)。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再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購買機器設備250萬元,則此時甲公司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25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2.5萬元(25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在進行規劃、添購資產設備時,可多加利用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但可擴大成長需求,又可享受租稅減免優惠,大幅提升投資的效益。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有居間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有足以證明提供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營業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
公司解散時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於清算申報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之扣除,是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