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應辦理扣免繳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安南區蘇小姐來電詢問,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稅捐皆依國稅局核定資料繳納,為什麼最近收到給付租金未辦理扣繳及申報之處罰通知?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掌握稅收、課稅資料及達成租稅公平,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有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皆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國人承租房屋,負責人也就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不少小規模營業人因平日沒有記帳,誤以為只有使用統一發票要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才有扣繳申報義務,該所提醒營業人,若檢視有給付各類所得未辦理扣免繳申報或扣繳稅款時,應儘速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介紹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酬勞金,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若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7年度而言,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陳君因舉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陳君以2,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7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7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成本費用資料,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60萬元〔75萬元*(1-20%)〕。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享營業利潤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消除雙重課稅、防杜逃稅及避稅、增進雙方經貿與投資關係,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可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給付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應課徵所得稅,但依所得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可適用減免所得稅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規定,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獲取之營業利潤如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免稅,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授權書正本等,向給付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避免因文據未備齊而影響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也就是說,自107年度起機關團體投資國內公司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簡稱銷售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銷售所得可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銷售所得」2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扣除創設目的活動相關支出後之所得(簡稱非銷售所得)」為負100萬元,修正前、後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附表):
該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務必再次檢視今(108)年申報107年度結算資料,如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漏未計入所得額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延長囉!
為協助達成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財政部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限由現行的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世代來臨,以前出門要準備紙鈔、零錢及信用卡,現在只要攜帶手機,「嗶」一下就可付款。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初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在優惠期限內,查定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者,仍可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本項優惠原屆滿日為109年12月31日,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共享多元支付商機,財政部延長租稅優惠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得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專區下載使用,歡迎符合資格之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近年環境污染及食安問題,備受重視,為維護社會大眾健康及飲食安全,有關機關查緝動作頻頻,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或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罰鍰事件大增,金額少則數萬元,嚴重者可達千萬元,營利事業雖然確有支付該等罰鍰,惟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為,如准予罰鍰認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抵銷制裁之效果,況且罰鍰原即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係以製造紙器為業,105年6月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遭處罰鍰2,300,000元,於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筆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391,0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被依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多加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下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