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不足支應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費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退休金數額時,事業單位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如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於106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預估107年度應給付的退休金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107年度實際提撥補足,得將短差數額100萬元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如果甲公司107年度僅提撥50萬元,則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50萬元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年底前估算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舊制退休準備金時,依前述規定就差額實際提撥,得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
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稅捐處分,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復查,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國稅局的稅捐處分不服,依法享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規定雖皆為30日,惟期間起算點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天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如屬「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而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規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即採到達主義),若逾法定期間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管轄機關會作出不受理之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居住於臺南市,於108年1月30日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同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20日,甲君不服欲申請復查,必須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同年2月20日次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同年3月22日前申請。
甲君倘如期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後,復查決定書於同年5月6日送達給甲君。如果甲君對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提起訴願的期限,為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即同年5月7日起算30日,並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加計甲君居住地臺南市至財政部之在途期間5日,即須在同年6月10日前將訴願書遞送至該局或財政部。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提供民眾更便利的服務措施。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之「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5月1日起,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只要備妥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有關贈與稅跨局申辦適用的對象、條件及案件類型整理如附表: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為便利民眾能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對該項作業若有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諮詢。
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8月1日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8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支票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外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又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自108年8月1日起於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退稅查詢」專區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及核定公告
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即將在108年7月30日聯合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以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如屬①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②無應補或應退稅款③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指出,本次公告之範圍有兩項,第一項為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另一項為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符合上述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款通知書者。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國稅局強調,本次公告案件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國稅局不會再另行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108年8月9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108年8月29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復查。
國稅局提醒民眾,本次公告退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國稅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至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類似電話,應提高警覺並向國稅局查證,慎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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