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20:12:05蔡永源

第三方警政表現優異 林雲豪調任新職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長林雲豪,將於108625日調任第五分局偵查隊服務,獲知消息後同仁雖感不捨,但均表肯定及祝福。警察大學60期畢業的他,自107313日從第六分局調任本分局服務後,任內帶領同仁偵辦案件,績效表現優異,包括偵破詐欺集團案432人(當中於107630日率員線上破獲馬來西亞籍詐欺車手跨海提領詐騙款項案,循線破獲該集團4名犯嫌)、查獲非法械彈1012人、販毒案(掃蕩藥頭)3030人等。
除了偵破績效外,為防治街頭暴力及特殊場所滋事,主動要求轄內大型夜間場所之業者負起經營責任,對於不負責任之店家,除以「第三方警政」方式持續蒐集相關不法事證並送請相關單位裁罰外,更於1077月報請市府拆除經常滋事之大型處所(舞廳及KTV)之違章增設構造物,有效壓制不法氣焰,展現警方維護治安決心及魄力,而後因運用「第三方警政」拔除治安毒瘤執行安居專案有成,該項績效獲警局評核第一名,優異表現深受各界長官肯定,近日更增添一名家族成員,公私圓滿。對於此次調整,蔡分局長進閲除表示祝福外,期許林隊長能將安平的成功經驗應用在未來工作上,讓民眾能真正安居。

 第四分局治安會議有約 打造億載安居家園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為使預防犯罪宣導深入各層面、營造幸福社區,於本(6)24日晚間在億載里社區活動中心舉辦社區治安會議,邀請轄區內里民積極參與共襄盛舉,共同關心社區治安,藉此促進互動與交流,達到凝聚及活絡社區警政之目標,參與里民相當踴躍
 
會議由育平派出所王高邦所長及鄭聰維里長共同主持,社區發展協會謝建興理事長亦列席與會,分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分別向里民宣導有關反毒打詐、自71日起實施的酒駕處罰新制、安全駕駛、婦幼保護等重點警政工作,其中更宣導因應行政院研擬,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之「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四分局特於專法完成立法施行前,舉辦基層同仁防制作為教育訓練,以保護民眾免於受到糾纏行為侵擾,預防危害人身安全,立意良好。

副分局長余豐展親率相關單位主管主持綜合座談,特別宣導當前「安居專案」及「反毒、打詐、掃黑」等重點警政工作,提及分局先前於汽車旅館內查獲群聚開毒趴之案件,安居緝毒見成效,可謂友善通報網再次奏功,呼籲里民如知悉有毒品犯罪情形應立即向分局反映,分局將對於毒品來源持續向上溯源查緝;此外,因應現行各類詐騙手法不斷更新,提醒里民應謹記「一聽、二掛、三查證」的防詐騙三步驟口訣;另因「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同時鼓勵守望相助隊加強與轄區派出所、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橫向的整合聯繫,加強情資佈建,如發現有可疑人事物得以立即聯繫通報,除能提升社區自我防護意識,更有利協助警方推動反毒打詐之治安重點工作。現場透過趣味的有獎徵答活動,加深里民印象,場面溫馨熱絡,會議就在警民融洽互動中圓滿結束。

第四分局執行「全市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近期執行執行全市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冀以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以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將依法移送地檢署辦理。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分局長蔡進閲特別呼籲10871日起大幅提高拒測、酒駕之罰鍰,並新增同車連坐處罰之制度,請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 「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

第四分局將於本(6)28日至30日連續3天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規劃於本(6)28日至30日連續3天夜間及深夜時段在轄內各重要路段、易肇事路段強化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透過加強攔查取締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闖紅燈、酒後駕車、危險駕車等交通違規行為之方式,有效達到防制危險駕車之目的。

第四分局另將針對轄區內青少年經常聚集場所如:觀夕平臺、億載金城、林默娘公園等處加強防制,如發現青少年騎乘機車深夜遊蕩、共同佔用快車道,將主動調閱路口監錄影像畫面蒐集違規事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予以舉發,並由偵查隊調查後續應負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同條例第63條規定,如有第43條危險駕車情形,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分局長蔡進閲表示青少年學子兩個月的暑假假期即將到來,希望家長能約束子女,鼓勵子女多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切勿縱容青少年深夜遊蕩飆車或涉足不當場所,以避免沾染惡習及減少被害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