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周先生來電詢問:其自行至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之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自行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雖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惟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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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物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自108年起提高為48,000元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營造友善購物退稅環境,提升外籍旅客消費意願,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發布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提高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原來24,000元提高為48,000元,是以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48,000元以下者,可於消費當日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其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不必至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出境時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所補充說明,另為持續鼓勵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提供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本次修正延長特定營業人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由原訂108年1月1日延長至110年1月1日,如屆期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此外,為推動退稅作業無紙化並簡化現場小額退稅作業及節省特定營業人作業成本,增訂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之規定。
該所最後表示,所轄為觀光勝地,每到旅遊旺季即有許多外籍遊客到此購物消費,因此特別呼籲轄內特定營業人可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以提升外籍旅客之消費意願進而增加商機。
被繼承人名下車輛要過戶記得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名下如遺有汽、機車,納稅義務人應併同其他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
該所表示,常有民眾因被繼承人名下汽、機車,在生前借給他人使用或閒置,或其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疏忽未申報遺產稅,亦未能在所有人死亡後一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
該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除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一併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自1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之所得也可以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了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網路申報之便利性,自1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之所得,已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申報期限內使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對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電子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銷售對象為我國營利事業,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天內,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現行扣繳義務人申報是類案件僅能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或委託他人至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耗時費力,相當不便。為簡政便民,自108年1月1日起擴大服務範圍,開放「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之所得案件」得於前開申報期間內使用網路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不須再為申報是類案件,舟車往返稽徵機關,既省時又方便。
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108年1月1日起服務電話更改為0809-085-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中小企業與大專校院「產學聯盟」,研發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並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107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亦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惟中小企業與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者,應比照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規範,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之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於臺灣境內,乃增訂第5條之1明確規範,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研究發展支出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始得認列。
該局另提醒,欲使用本項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請注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投抵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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