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107會計年度起適用修正後稅率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開始適用稅率20%,但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107年度及108年度稅率分別為18%及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始按20%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電話詢問,A公司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會計年度所得期間跨越106年至107年,應如何適用修正後稅率?國稅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始適用修正後稅率,所稱「107年度」係指會計年度,營利事業如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年度課稅所得無需按跨越107年月份數依修正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以A公司為例說明,該公司會計年度採7月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期間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A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假設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因屬106年度課稅所得額,應依修正前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為34萬元(課稅所得額200萬元x稅率17%)。
國稅局再次提醒,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注意其會計年度所適用之稅率,以正確計算應納稅額。
如有海外所得,請記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黃君106年度計有綜合所得總額150萬元及海外所得(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惟黃君於107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其查調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故僅就查調之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總額150萬元,所得淨額100萬元,繳納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12%-累進稅額37,800元),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黃君的海外所得,依該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尚有差額177,800元{〔基本所得額800萬元(即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海外所得70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稅率20%-已納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應予補繳外,尚須另受處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有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依該條例繳納所得稅之問題,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按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銷貨收入的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的話,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申報營業收入時,自行減列「銷貨收入截止點與開立發票暫時性差異數」計200萬餘元,經公司說明差異原因是其105年12月底有批報關出口的貨物,因雙方交易約定為起運地交貨(FOB),而該貨物是在106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所以105年度尚未完成交易。不過,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外銷貨物收入按財務會計認列收入之時點與稅法規定是有差異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因此該筆收入應歸屬105年度營業收入。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而有短漏報收入情事,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申請以其所有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以塗銷國稅局對其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之變價及保管不易,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可提供相當於稅款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是機器設備屬折舊資產,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在實務作業尚有困難,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合,尚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先行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請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須於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葉小姐來電詢問,買方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如何處理?可否於次期才提出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買方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除將第一、二聯交由賣方營業人做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的憑證外,還應自行留存第三、四聯作為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的憑證,並必須於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將產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情形,如未能及時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稅,待國稅局交查發現後,將遭補稅及處漏稅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申報的進銷項憑證如果不一致,國稅局經過電腦交查就會產生異常清單查核,所以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只要有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話,就應檢附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於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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