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請儘速於108年1月15日前報繳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是以,「交換手續費」之負擔者為特約商店。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銷售勞務與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全部費用及支付國外發卡銀行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稅捐之情事,請於輔導期108年1月15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雲端發票中獎機會多,設定獎金匯款帳戶還可免繳印花稅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107年9-10月及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將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15組及2千元獎15,000組;民眾消費時告訴店員不列印發票,並以載具(如:一卡通、悠遊卡、i-cash卡、信用卡、商家發行之會員卡、手機條碼等)索取雲端發票,即有機會獲得雲端發票專屬獎。
該所進一步指出,手機條碼載具為共通性載具,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申請手機條碼,將各類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即可享有平台自動對獎服務;若有設定領獎資料、金融帳戶,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指定帳戶,中獎人還可免繳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新電動小客車,享貨物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綠能電動車輛,以達節能減碳目的,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完稅價格在140萬元以下免徵貨物稅,超過140萬元部分雖不予以免徵,但仍可享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之優惠。
該所舉例說明:以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240萬元為例,原本應負擔貨物稅36萬元(240萬元*30%*1/2=36萬元),因適用上開減免規定,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免徵貨物稅,超過100萬元之金額依規定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減免後實際負擔稅負為15萬元〔(240萬元-140萬元)*30%*1/2〕,可享減免貨物稅21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免徵貨物稅的優惠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請消費者多多把握機會。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邇來接獲某公司詢問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哪些租稅優惠措施?又從事何種工作可以適用?需向誰提出申請?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企業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並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的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營利事業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欲將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課稅疑義補充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10月18日發布有關「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之新聞(詳附件),係針對營業人於一定漏稅金額之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之前提下,經依行為罰裁處最高限額100萬元罰鍰。惟該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是否會影響裁處金額,為免產生混淆,乃臚列不同情況裁罰金額之計算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因係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例如:A公司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00萬元,應補徵營業稅額150萬元,就A公司有無累積留抵稅額及是否於裁罰前已補繳稅款不同,列表說明如下(詳附表):
該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疏忽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才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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