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1 20:03:42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稅額會加計利息哦!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年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10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2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應繳納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逾10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暫繳稅額,並依前揭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02日至1031日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1116日至1130)自行向庫繳納,逾期繳納依法須加徵滯納金。

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應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今年務必於101日前完成暫繳報繳程序,以免因逾期增加額外之利息負擔。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你服務。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於1124日舉行投票,選舉造勢活動如火如荼展開,競選經費開銷頗鉅,為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時,始得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政治獻金的捐贈,除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1、捐贈費用限額:捐贈可扣除所得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1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2、捐贈期限:至投票日前一日(1071123)止。

3、不得捐贈的營利事業:包括(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2)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3)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4)106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4.受贈者限制:(1)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5、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百分之一的政黨,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應特別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外,還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人的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還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這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故意利用生前贈與方式進行財產移轉以規避遺產稅,不過稅法也有規定,該項併入遺產課稅的贈與財產,之前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都可以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利息,一併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千萬別忘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上述特定個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除了須補稅,還可能加處罰鍰。如對申報遺產稅相關法令規定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省時安全又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請營業人多多利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等帳戶辦理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撥退稅;辦理方式只要填寫「使用(異動)直接劃撥退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意書」,加蓋公司(商號)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即可,而且只要申請一次,就可永久適用,免除必須持支票向銀行兌領的麻煩。

國稅局特別提醒已採直撥退稅之營業人,營業地址之遷移如係跨不同國稅局轄區,就必須向新遷入營業地址所轄之稽徵機關重新申請。例如,該局所轄屏東分局之甲營業人於107820日來電詢問,為何尚未收到1075-6月營業稅退稅款(該期直撥退稅入帳日為815),經查明後才發現該公司於10758日自高雄國稅局所轄的鳳山分局遷移至南區國稅局所轄的屏東分局,雖然已依規定於715日前向屏東分局申報5-6月營業稅,但是並未向屏東分局重新申請辦理直撥退稅,故該期退稅款無法直撥入帳,只能以支票退稅。

至於「使用(異動)直接劃撥退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意書」可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或自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