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提供不動產為繳稅擔保,其價值估算得予核實認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為保全稅捐維護公眾利益,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後,該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提供相當欠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其擔保品的價值估算得核實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提供自己或第三人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而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的估價原則,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可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均由稽徵機關分按房屋、土地的房屋現值或公告土地現值加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若認為該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該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公司酬勞員工之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最近有廠商向該局詢問,其公司於中元普渡當晚舉辦餐會酬勞員工辛勤貢獻,會中除發給績優員工工作奬金外,還以公司產製之產品及外購之3C產品酬勞員工,有關其酬勞員工之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收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業稅。又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另如該貨物於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有以貨物酬勞員工,應審視該貨物於購入時之列帳方式,及有無將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再據以判斷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之承租保管箱內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林女士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通知國稅局一起會同該金融機關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以保管箱內之物品,如為黃金、珠寶,應以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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