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7 20:07:55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藉預收款項隱匿收入,小心補稅及處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在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預收款800萬餘元,其係承攬乙建設公司新建案場冷氣設備安裝工程,經該局向乙建設公司查證結果,該等工程已於105年底安裝完成並全數驗收完竣,且已帳列完工工程,是甲公司該等工程收入已實現,應轉列銷貨收入並增列營業成本,惟查甲公司仍帳列預收款,且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該局遂依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定其所得168萬餘元,予以補稅28萬餘元並處0.8倍罰鍰2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認列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原則

有關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究竟應以收取售屋價款時?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105年出售不動產房屋1棟,漏未列為當年度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因為配合買方銀行借款事宜,將相關文件交付乙仲介公司辦理並執行價款與產權之交付,且依相關法令規定將買賣價款存放履約專戶,於隔年(106年)1月交屋、收取售屋價款,主張應以收款為收入認列歸屬年度。惟該局查核發現,買賣雙方已於10512月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甲公司出售資產利益,應歸屬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非收取售屋價款年度,是甲公司105年度漏報所得,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款實際收取日不同時,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歸屬年度,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該漏稅額!  

時有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在被稽徵機關查獲計算漏稅額時,可否扣掉之前還沒提出扣抵的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故營業人欲申請扣抵或退還進項稅額,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是營業人倘經稽徵機關查獲短報、漏報銷售額,致有逃漏營業稅額,始補附進項憑證並主張扣抵,縱該憑證為合法進項憑證,仍與前開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准予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