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20:37:42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

訂購月子餐記得索取憑證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表示向月子餐業者訂購月子餐及月子水,除支付費用39,000元外,業者還收取試吃費用500元及每日150元的餐點宅配費,卻未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基於經濟考量,且因專業產後護理中心照護費用動輒數十萬元,不少產婦會選擇自行或透過護理中心訂購月子餐、月子水在家照護。民眾透過網路交易或是自產後護理中心出院後訂購月子餐、月子水,在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或者變更客製化餐點,業者往往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使用統一發票的月子餐業者,常透過業務人員於攬客時以「現金價」吸引消費者,再以自付每日餐點宅配費組合販賣,誘導民眾放棄索取統一發票,達到短漏報營業收入的目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在收取試吃餐、訂購金或客製餐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給訂購人;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訂購人,可免視為月子餐業者之收入外,其餘仍須以全額開立憑證交付訂購人。舉例來說,月子餐業者訂購契約書或網頁發布的訂餐須知,如載有利用宅配到府,依三餐現煮即送、三餐二送或一送、低溫宅配等收取不同配送費用,業者應開立全額收據或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使用發票營業人如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致有短漏開的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3張千萬元特別獎

1069-10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1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3張及無實體百萬元獎2張等,本次開出3個特別獎分別落在新光三越西門店、大潤發佳里店及屏東市50嵐,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千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說明,本期轄內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元專屬獎分別由臺南市新市區的全家便利商店及統一超商開出,消費者只花17元及52元就中百萬大獎,真是超級幸運,呼籲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就有機會獲得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元專屬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511日起,信用卡已可作為電子發票載具,目前已有17家銀行提供信用卡載具的服務,民眾於大潤發、大遠百、新光三越等商店刷卡結帳時,可將電子發票直接儲存在信用卡,銀行會主動幫忙對獎,交易更為便利;更多信用卡載具資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信用卡存發票好康專區」查詢(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該局特別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6126日起至1073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也鼓勵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還可響應節能減紙,共同為愛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繳稅款必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遭處分抵稅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可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救濟確定後如還有應補繳稅款者,務必依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繳稅,即使是納稅義務人之前已經提供擔保品,仍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被稅捐機關行使權利,甚至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須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會被按日加計利息併徵外,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提起訴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循序提出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案件在確定後,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機關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要記得依限繳納,即使是提起訴願時已提供擔保品者,也務必依限繳納,因為訴願階段受理欠稅擔保的目的,係為暫緩欠稅移送執行,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並依限繳納,稅捐機關即會通知返還擔保品,但逾期未繳時,稽徵機關就會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權利,如有不足清償時,還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法提起訴願並提供相當擔保者,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仍有補徵稅款者,應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以免原擔保品遭致變價及續行移送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舉辦特賣活動別忘了開立發票

近年來縣市政府為發展觀光常因應節日舉辦購物節活動等,營業人如配合活動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地區舉辦特賣會,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如舉辦臨時特賣活動,於稅籍登記地址以外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財政部發布函釋規定,營業人應向其登記地址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至此類臨時性展售活動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地區舉辦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未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發票交給消費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行為將遭受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場所舉辦特賣活動,如非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向展售地所在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確認係臨時性展售行為,且活動結束後即不再在該處營業,可依財政部函釋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惟銷貨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贈與稅開放補發免稅證明書等便民服務措施上線,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 etax.nat.gov.tw)106111日起提供線上核()發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目前開放民眾申辦項目有補發近5年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說明,本項服務係提供民眾至有關機關辦理所需服務時,若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上揭稅務文件,可先至上揭入口網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線上申辦,取得可驗證之電子稅務文件,免至稽徵機關臨櫃申辦。

對於申辦事項若有操作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列報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之外銷損失,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必須是依照買賣契約之約定,外銷損失確實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而且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還要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才可獲得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損失金額每筆在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

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國稅局以最近查核案件為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外銷損失3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其接受國外A公司訂單後,轉向國外廠商B公司訂貨,並由B公司直接交貨給A公司,後因貨品有瑕疵而遭A公司要求賠償300多萬元,不過,國稅局審視買賣合約書後發現,甲公司並不負擔這筆交易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該筆外銷損失不應由甲公司負擔,因此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外銷損失,甲公司須補稅50多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注意,平時就外銷損失事項,應依規定備齊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以免日後因有缺漏,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給付所得予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除扣繳稅款外仍應依限填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10485日給付股利所得50,000,000元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B公司,雖已於當日扣繳稅款10,000,0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4814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820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法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主張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繳納,且事後發現已自動補報,請免予處罰。經該局以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自動補申報,仍應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