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針對易肇事路段 加強防制交通事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事故統計資料,106年11月份發生A2類交通事故計80件受傷96人,分析肇事主因酒後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遵守交通規則為主。為有效防制交通事故,本分局於轄區安平路與健康3街口、安北路與平生路口、永華路2段與華平路口、安平路與華平路口、中華西路與府前路口、中華西路與安平路口、慶平路與健康3街口及國平路與平通路口等重要路口,每班次巡邏勤務中編排半小時之機動守望及交通稽查勤務,遏止民眾不遵守交通規則的僥倖心理;此外,本分局更組成交通安全宣導團到各社區、民間團體及各級學校實施交通安全演講並舉辦相關宣導活動。
本分局為有效降低車禍事故的發生,於易肇事路段、時段每日實施交通稽查勤務外,另針對機車「闖紅燈」、「酒後駕車」、「逆向行駛」、「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4項違規,列為重點取締項目,並利用各種交通安全宣導場合,灌輸民眾正確交通安全觀念,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使交通事故的死亡、傷害減至最低,以創造安全優質的交通環境。
將於12月8日10日連續三天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
第四分局規劃於12月8日至10日連續三天夜間及深夜時段在轄內各重要路段、易肇事路段強化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透過加強攔查取締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闖紅燈、酒後駕車、危險駕車等交通違規行為之方式,有效達到防制危險駕車之目的。
第四分局另將針對轄區內青少年經常聚集場所如:觀夕平臺、億載金城、林默娘公園等處加強防制,如發現青少年騎乘機車深夜遊蕩、共同佔用快車道,將主動調閱路口監錄影像畫面蒐集違規事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予以舉發,並由偵查隊調查後續應負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
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
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呼籲飆車族切勿心存僥倖,並希望家長能嚴加管教約束子女,鼓勵子女多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切勿縱容青少年深夜遊蕩及涉足不當場所,以避免沾染惡習及減少被害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