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所得稅申報講習開課囉!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6月1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即日起陸續舉辦多場所得稅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民眾只要透過該局網站(www.ntbsa.gov.tw)進行線上報名,即可參加。
另外,該局亦本著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提供客製化「講師宅急便」服務,民眾可以自行選擇時間、地點、課程或講師,只要於該局轄區(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找好適當上課地點,上課人數達20人以上,即可提出申請,該局會派員至指定地點授課,民眾如有需求,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又說,民眾如果因工作繁忙不能配合講習會上課時間,也可利用該局推出的「行動e教室」服務,只要點選該局網站的「行動e教室專區」,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即可隨時獲得講習會「直播」訊息,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同步參與講習課程,隨時隨地學習稅務新知!
夫妻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心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短漏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與其配偶分開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國稅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係因以為夫妻可以分開計稅,並無逃稅意圖,請求免予處罰。經國稅局復查結果,以甲君及配偶無分居事實,因誤解法令而分開辦理結算申報,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方式,可自行擇一計算應納稅額,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間除符合特定分居要件而可以分開申報外,還是必須要併同一份申報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開計稅」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勿誤解。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誤解法令而誤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員工消費合作社如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惟合作社如兼營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轄內某知名員工消費合作社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實體店面銷售及宅配運送,銷售對象不限社員,因銷售之商品具有特色,業績頗佳,惟銷售商品與非社員(對外)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業者應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其屬對社員(對內)銷售額部分,可免徵營業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若收受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公司出租不動產,1次取得承租人開立多張之不同月份付款支票,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又如於收受支票時已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屆期無法兌現,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又如其收受支票時已先行開立發票,屆期票款無法兌現,其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營業人把握機會,先行自我檢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該局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發現有違漏情形,儘速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鑑於食安事件頻傳,夜店屢引發社會事件,及坊間高價之月子中心、老人照護機構及美容醫療院所林立等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納稅,本年度乃將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食品業及夜店營業人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取得進項憑證,列為營業稅之查核重點之一。此外,營業人有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抑或以不得扣抵或不實之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將不得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以不實出口冒退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法報繳營業稅等,亦為本年度查核重點。
該局呼籲,本專案查核作業輔導期間為106年3月1日至3月31日,營業人務必先行自我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逃漏稅捐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員工前往中國大陸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該員工所領之薪資所得雖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大陸地區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700,000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以為毋須申報。然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公私事業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詢問,其股東往生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
,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屬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監事改選作業,請繼承人儘速辦理股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法條規定,公司在辦理繼承人之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俟資料完備後才可依協議內容辦理移轉登記。因該事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即逕為辦理股權移轉,故遭稽徵機關處罰,所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不得不慎。
保單更改要保人,留意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但保險繳費期間時常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但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50萬元保險費,105年因子女長大有能力負擔保費,甲君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甲君將其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女,已符合贈與要件,因該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為52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30萬元外,還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按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