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三月底前提撥足額之退休金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勞退準備金制度施行以來,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且提撥比率普遍偏低,多數提撥率為2%,如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或解散,因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恐無法獲得清償,引起抗爭事件與社會不安。
勞動基準法第56條遂於民國104年2月4日完成修正,該次修正案最主要的即是新增該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審視其於臺灣銀行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估算該專戶之餘額,該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勞工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希冀藉由該法之修正,以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舉例來說,某公司的勞工總計有20人,擁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僅有3人,其中某位存有舊制年資之勞工將於106年8月1日達成退休條件,其餘2人於106年皆未達成退休條件,該達成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假設為120萬元,專戶餘額僅有20萬元,則雇主應該在106年3月底前,提撥100萬元至勞退專戶,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簡單來說,該法修正之用意即在於要求專戶裡的餘額要隨時能夠支付達成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縱使事業單位臨時關廠歇業或解散,勞工也不會因此索求無門,無法獲得退休之保障。
針對該條文之修正,本局亦補充相關之人力,截至105年12月底止,總計辦理9場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說明會,共計861家事業單位參與,本轄區未足額提撥退休金之家數也從原本之3971家降為916家,改善幅度將近8成,且針對未足額提撥之事業單位,本局亦會實施相關之查核及催繳。除此之外,為強化事業單位法令之認知,本局亦已開始著手規劃106年度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說明會,屆時亦會以公文等相關形式週知事業單位與會,希冀藉由相關之措施,改善本市未足額提撥退休金之情形。
勞工局長王鑫基認為雇主應將勞工視為是公司的資產而非只是人力,呼籲雇主應善待員工,並應於3月底前提撥足額之退休金,除能促進勞資和諧,亦能使自身免於受罰,同時又能保障勞工退休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