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租稅徵文競賽」得獎名單出爐了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5年10月1日至11月21日辦理105年度「租稅徵文競賽」統一發票租稅教育宣導活動,該活動共有1,000多件作品報名參賽,競爭相當激烈。
該局表示,本次租稅徵文競賽係結合租稅主題以作文方式書寫,參賽學生發揮寫作技巧及創作能力從國稅議題、電子發票、手機條碼及參加納稅服務隊等多元內容撰寫。經選出62件優異作品,第一名為國立曾文農工王伯翔同學,獲得獎金7,000元,本次活動得獎名單將公布於該局網站。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辦本次活動的目的是希望藉由作文比賽,讓師生重視租稅議題及加強宣導購物消費以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並瞭解納稅的重要性,進而建立正確的租稅觀念。本次得獎作品該局將作成電子書置於網站及FB粉絲團供瀏覽分享,也同時感謝轄區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的熱烈迴響及參與。
提供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之不動產估價可採核實認定
林君來電詢問,提供名下土地或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其不動產價值如何估算?及可否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可提供名下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亦可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對於稽徵機關所估算之不動產價值,如認為偏離市場行情,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但尚未執行完竣須變更使用計畫者 請務必於期限內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年度結餘款,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4年度結算申報當年度結餘款500萬元,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計畫保留於105年度使用,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後該會因故未能依原保留計畫使用期限(即105年度)使用完竣,該會最遲應於10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如遲於106年4月1日以後才申請變更使用計畫,即不符免稅標準,將補徵104年度所得稅85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如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不符免稅標準,而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補徵所得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應由代繳義務人負代繳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原經稽徵機關以其繼承人乙君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惟因逾限繳期限尚未繳納,且乙君於繳清稅捐前,即處分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財產數筆(銀行存款),該局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如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及禁止處分,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將對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繼承人應儘速代為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於稅捐繳清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贈與經查獲後緃使受贈人加計利息返還財產,仍補稅加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同一年內現金贈與金額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1月6日自其A銀行提領澳幣40萬元,存入女兒乙君同一銀行外幣帳戶,乙君於次日全額提領轉匯B銀行,並以自己名義承作6個月期外幣優利定期存款,經國稅局查獲,乃依轉匯外幣金額按當日匯率折算成新臺幣,核定贈與總額10,520,000元,應納稅額832,000元,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從政,B銀行避免核准從政者及其家屬設立新帳戶,故借用乙君帳戶,且期滿後已將本金連同利息匯還,甲君並於105年5月間辦理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利息所得完納綜合所得稅,核非贈與,請求撤銷贈與稅及罰鍰。
國稅局指出,外幣現金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客觀上乙君占有並允受,核課贈與稅,並無不妥。而B銀行優利定存專案相關條款之參加資格,並無設立條件,指明以今昔具從政者身分,對本人或家屬列為應排除適用,主張不足為採。另乙君雖於定存期滿,將本帶利匯還甲君,甲君並將匯還之利息申報綜合所得,惟此均係在國稅局函查之調查基準日後所為,無從據以認定甲君僅係向乙君借用帳戶,非屬贈與之事實,且因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有過失,處以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訴願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未啓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優惠。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未於法定繳納期限繳清,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30日為滯納期間,每逾2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則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尚須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因其未於法定繳納期限(105年5月31日)繳清,經該局核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後,甲君始於105年7月15日繳納稅額10,000元,並加徵滯納金1,500元(10,000元×15%)及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即105年7月1日至繳納日105年7月15日止之利息。甲君不服,就滯納金部分提起復查,主張其已如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且國稅局內部作業遲延通知,故遲延繳納稅款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請求撤銷滯納金處罰。嗣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繳納制度,納稅義務人有所得,自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據實申報並繳清稅款,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之督促,亦不得以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由而得延緩繳稅義務,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請於法定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繳納致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5年度居住者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即將於106年1月1日開始,並擴大至非居住者可適用網路申報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於上開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既節省時間,又可免除舟車勞頓之苦。
另本(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6年1月1日開始,至106年2月6日截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06年2月5日,106年2月5日又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6年2月6日)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使用附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省納稅義務人往返國稅局領取繳款書時間,並免除人工書寫的不便,財政部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繳款書全面條碼化,納稅義務人繳納國稅各項稅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右方選項「熱門連結」,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點選欲產製之繳款書類別,登錄相關欄項後,使用A4白色影印紙即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持條碼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均可就近到代收稅款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且不必負擔任何手續費,簡便又迅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金融機構及4家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服務更有效率,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更便利又省時。
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三批退稅款將於106年1月20日撥入指定帳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款將於106年1月20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存款帳戶;未採用轉帳退稅的案件,國稅局亦將在當日寄發退稅憑單。
該局說明,結算申報後通訊處如有異動,請儘速與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聯繫,以免退稅憑單投遞無門。該局建議,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民眾除可儘速取得退稅款,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的困擾,亦可減省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結算申報時未指定退稅存款帳戶的民眾,可利用國稅局所寄發的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在期限前親自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106年1月20日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指定的帳戶,歡迎多加利用。
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構成違章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購買一般藥品,或依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雖然同樣是向藥局購藥,其營業稅之課稅情形卻不同。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餘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向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或非持處方箋購買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處罰,嚴重者甚至停止其營業。惟如由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處方箋,民眾再持憑自行前往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依法補稅,還要遭處罰鍰,實得不償失。
合夥組織事業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其中有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所約定的契約。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如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後,其合夥人數仍為二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以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惟合夥人退夥後如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業人,要變更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就要另外以獨資企業組織方式申請設立登記,並注意相關所得稅法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代關係企業支付進行併購之相關費用,應歸屬關係企業長期投資成本,不得認列自身費用
集團母公司因未來營運規模、通路擴充或提升產銷效率等因素,於進行水平或垂直整合之併購規畫時,常會委託國內外專家對被收購公司進行各方面評估及媒合對價等事宜,其間因併購交易所支付會計師、律師、鑑價及信託登記等境內外相關費用,如該被收購公司之股權係由集團內之子公司所承受,則母公司因該併購交易所代支付之收購費用,因與公司業務無關,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鉅額其他費用,經蒐集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並調閱外匯交易資料,查得甲公司(母公司)係經由境內孫公司收購國外營利事業,並代支付孫公司因收購所產生之國內外會計師、律師、鑑價、信託登記及甲公司派專人實地查核等相關費用計1億餘元,該收購費用係屬孫公司因收購國外公司股權所生之一切必需費用,應計入孫公司帳上長期投資成本,國稅局乃剔除甲公司前開代支付之費用1億餘元,甲公司須補繳稅款1,660餘萬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要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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