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9 22:28:52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醫藥費一定要付與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才能列舉扣除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納稅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因身體病痛接受居家開設的民俗療法館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同樣是醫藥費支出,為什麼不能全數列舉申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始得列舉扣除。所以,李先生給付該民俗療法館之費用,因該館非屬前述法條所規範之醫療院所,雖有給付事實,仍無法列報醫藥費的扣除。

該局說明,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上開規定其目的係在避免浮濫或淪為規避稅負之工具,且因全體納稅義務人之醫藥費支出,數量眾多龐雜,逐一查證不易,為使稽徵機關正確掌握醫藥費用支出,並考量前述醫療院所健全會計制度具有公信力,故就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額須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者為限,始准予減除。惟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以扣除,不應因其醫療費用係付與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所差異。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自1017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均得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3年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1045月出售該預售屋且有獲利,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是其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補充說明,前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以前年度漏未申報買賣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部分得列報房屋租金扣除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子女就讀國內大學並住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故陳先生綜合所得稅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且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則該子女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子女如在外就學,請妥為保存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可派上用場。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相關規定

居住在屏東市的賴小姐來電詢問:去(104)年診所開業,設址於自購之A屋,有關該屋向銀行貸款所支付利息,可否於今(105)5月間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購屋借款當年度所支付該借款的單據正本。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是賴小姐於A屋有執行業務使用,故不能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籲請民眾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國稅局網站設置報稅專區,填問卷送提貨券!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104年度所得稅申報,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設置「104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等報稅資訊,可下載電子結算申報程式、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step by step等各項書表,歡迎民眾上網運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瞭解民眾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之滿意度,以作為日後改善的依據,特於該局網站辦理「填滿意度問卷,送您提貨券」活動,凡於10552日起至64日止,至網站首頁/民意交流/問卷調查專區填妥問卷調查表及基本資料,完成傳輸者,即可參加抽獎,獎項為提貨券100元,並於105615日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出幸運得獎者。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意見信箱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智慧型行動裝置免安裝APP即可報稅

今年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更方便,申報期間全天24小時,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AndroidiOS系統智慧型行動裝置上網(https://tax.nat.gov.tw)使用系統預設或Chrome瀏覽器進行報稅,免安裝APP。納稅義務人若無需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大陸地區所得扣抵」、「重購自用住宅」及「投資抵減稅額」等項目,即可在行動裝置使用「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經檢視或修正資料後,利用「身分證字號」及「戶號」上傳資料完成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行動報稅有最佳體驗,建議使用7()以上平板電腦,7吋以下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雖然仍可以正常使用報稅程式,但可能會影響閱讀或操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551日起至531日止,請依限辦理申報。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應如何申報及計算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申報外,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至於稅額計算方式有(1)夫妻合併計算稅額、(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及(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納稅義務人在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國稅局特別就「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個人的財產交易  所得為限,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四、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 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該局表示,民眾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路徑:南區國稅局網站之首頁/熱門焦點/104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試算,系統會自動依前述3種計算稅額方式,並以夫妻雙方互調為納稅義務人帶出5種試算結算,方便又正確!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憑單資料,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如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捐贈扣除之非現金捐贈)之金額,合計在670萬元以上者,就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由於前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憑單資料,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說明,本轄甲君之配偶乙君於97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A銀行訂立美利人生萬能保險契約,約定甲君為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嗣於1039月保險期間屆滿,受領滿期保險金計1,100萬元,因受益人甲君與要保人乙君非屬同一人,受領之人壽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甲君未於103年度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已依國稅局查詢之所得資料辦理網路結算申報,遭處罰鍰不合情理,申請復查。因本件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君,負有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查明其申報戶內是否有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並應合併申報之作為義務存在,其有應申報之基本所得額而未申報,核有過失,自應論罰,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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