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逾限繳日始繳稅,滯納金之起算日將依限繳日是否為放假日而有所不同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所收到的營業稅繳款書忘記在限繳日(星期五)銀行的營業時間內繳納,而星期六、日銀行又不營業,只能等到星期一才繳稅,可否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除非繳納期間屆滿日為放假日,可以順延至上班日第1日,否則每逾2日要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本期營業稅繳納期間屆滿日為週五,並非放假日,週一為逾限繳日的第3日,就必須加徵1%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滯納金加徵之規則如下:(詳附表)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要注意繳納期限,避免未及時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其中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民眾若在逾限繳(含順延)日期2日內,未能至銀行繳納稅款,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
營利事業104年度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修正重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核定10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本次增修訂重點整理如下:
一、增訂2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整理表列如下:(詳附表1)
二、修訂11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整理表列如下:(詳附表2)
該局進一步指出,104年度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可自行點選進入查詢利用。另外,也可在上述網頁點選「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含擴大書審純益率)查詢系統」項目,即可超連結至財政部統計處網站線上查詢相關資料;另如將財政部統計處提供的「單機版查詢系統下載」服務,下載安裝後,不須透過網路,即可直接查詢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上網查詢所適用之10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有無修正,避免申報錯誤。
工程雖未取得驗收證明,惟已交付使用,仍應列報完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工程公司承攬乙公司之辦公室建築物工程,並追加「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該建築物工程於101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惟甲公司僅認列建築物工程收入,追加「燈具工程」及「水電工程」仍帳列在建工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為非建築物,101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應以委建人出具驗收日期102年度為準;惟該2項工程委建人(乙公司)已於101年度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顯示該追加工程於101年度已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中,委建人雖於102年度始出具驗收證明,仍應依規定以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101年度認列收入,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應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按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查獲,轄內甲營業人105年1-2月(期)營業稅,依法應於105年3月1日起至15日止辦理申報,惟因人員疏忽,遲至同月28日才申報,甲營業人主張該期無銷售額,應無滯、怠報情事。該局指出,本案雖無銷售額,惟屬逾期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稱,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此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乃屬兩事。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別忘了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身心障礙者購買醫療用輔具支出,可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對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扣除額,有一重要訊息報您知,財政部於今(105)年2月有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該支出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上開醫療輔具,若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另外,若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則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取得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營業人甲向營業人乙購買貨物、勞務,雖已依約向乙支付買賣價款,惟僅部分金額有實際進貨,餘價款除支付營業人乙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之補貼外皆已回流,並無實際進貨。嗣營業人甲持營業人乙開立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營業人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上訴審判決及再審之訴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是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須實際上有『購買貨物或勞務』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件營業人並無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依上開規定,所取得憑證非屬合法之進項憑證,自不得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以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故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非有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交易事實,則緃已支付價金,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非屬合法可供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切勿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增僱員工薪資額外加計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除原來的增僱本國籍員工加成減除外,自105年度起適用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則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忘了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超商繳款真方便!未滿2萬元之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民眾可持傳繳通知書於應到案期限內至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若因工作繁忙無暇於上班時間親至國稅局或執行署所屬分署繳納欠稅之民眾,欠稅金額未滿2萬元者,可於應到案期限內至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納。
該局說明,為落實便民服務,避免民眾為繳交欠稅執行案款往返奔波,凡欠稅執行案款未滿2萬元之民眾,可持傳繳通知書至各國稅局或執行分署繳款,亦可於應到案期限內就近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款,繳款後將通知書影本併同繳納證明聯影本郵寄或傳真至執行分署承辦股即可銷案,免再於應到案時間至執行分署報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便利超商提供全年24小時服務,大大提高民眾繳納欠稅的便利性,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記得於繳款後將繳納證明聯妥善保存備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兄弟姐妹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4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將於4月28日開始囉!
一年一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登場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提供更便捷的報稅服務,今年將持續試辦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調所得服務!
該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104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
一、自行查詢
營利事業使用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的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也可自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上述IC卡,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使用其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局特別強調,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是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期限內所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提供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導致短漏報或漏報情事者,還是必須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105年度貨物稅專案查核將於4月1日展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4月1日起將展開105年度貨物稅專案查核,請轄內產製廠商自行檢視相關表報帳證是否均依規定報繳,如果發現有短漏報情形,儘速於4月15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並就往年查核貨物稅申報案常見違章類型整理如下:
一、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個交易分張開立,或另藉「服務費」、「加工費」等其他名目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逃漏貨物稅。
二、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未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三、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貨物。
四、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籲請產製廠商於105年4月15日前再次檢視申報資料,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處罰 。
營業人應覈實申報進口貨物成本 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部分業者為降低經營成本,自大陸或越南地區申報進口貨物再轉售之情形日漸普遍。部分進口業者為規避稅負,除於申報進口時,以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方式規避關税外,更因其進口貨物之成本已較國內貨物成本為低,若依國內市場交易價格出售,將會產生大額之利潤,部分業者乃利用關係企業間之安排致虛增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方式,以達到其逃漏稅之目的。
該局最近依據通報資料查獲國內甲公司自越南進口商品,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外,並利用銷售個人消費者或小規模營業人時,以短、漏開統一發票方式,逃漏銷售額4,350萬餘元,而遭補稅並處罰鍰,計469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內地稅與關稅主管機關對於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異常案件,訂有通報機制,相關進口業者應覈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如涉有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漏報銷售額或虛增營業成本之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符合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並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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