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發布「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奠定西拉雅族總體發展基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長賴清德於3月7日簽署府令,發布深具前瞻性的「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賴清德市長表示,為肯認西拉雅族在臺灣之歷史地位,尊重其自主權利及平等地位,促進西拉雅族生存發展及文化傳承,特訂定「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該辦法經臺南市政府105年2月24日第240次市政會議通過,訂於105年3月9日生效施行,為該市「市定原住民」奠定良好之發展基礎,邁向西拉雅族總體政策的新里程,時值正名運動的關鍵時刻,也再度喚起國家對平埔族群的重視。
該辦法共計10條條文,包含訂定目的、主管機關、適用對象、權益保障範圍、教育權利保障、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文化產業保障、歲時祭儀、文化資產、考古遺跡保存、施行日期等,主要就該市西拉雅族原住民事務振興發展予以原則性規範。
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志敏表示:西拉雅族自94年成為臺南「縣定原住民」迄今已十餘年時間;縣市合併後,特訂頒「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設置要點」作為該市推展西拉雅原住民事務唯一的依據。但西拉雅族作為「市定原住民」,相關事務推展或執行依據闕如,因此,振興辦法之訂頒亦在在顯示對西拉雅族群事務長遠發展的關懷。
該府於去(104)年12月23日召開跨局處會議,邀請相關局處、學者專家、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委員及各部落代表等,就該辦法草案內容集思廣益,廣納各界共識意見,並提請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雖然亦有部分代表持不同的看法,認為應以臺南市全體原住民為考量,訂定一體適用之自治規則,不須特別訂定西拉雅族群振興辦法。但目前西拉雅原住民身分仍未獲中央政府肯認,並不適用各項原住民相關法規,且本府原住民事務預算係為中央分配或補助款項,倘將西拉雅納入原住民事務整體規劃,實務上卻有其困難,顧及西拉雅核心事務發展迫切及實際需要,在未排擠現有原住民族權益又能倆相兼顧之前提下,訂頒該辦法殊值各界給予正面肯定。
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執行秘書萬淑娟(Uma Talavan)亦表示:該辦法第3條明定了西拉雅族身分認定要件─當事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寄留簿、除戶簿種族欄註記為「熟」,且當事人自願向該市戶政事務所申請並經註記者。換言之,當事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日治時代戶口註記「熟」,並至臺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熟」註記者,即為該辦法之適用對象。該辦法第5條之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頒給,亦據此訂定作業須知及發給原則,現在正請臺南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歡迎符合資格之族親學子踴躍申請。第5條優先保存西拉雅部落所在學校及第6條回復傳統領域名稱等事項,對於教育傳承及原鄉永續,表達對在地原住族群之尊重等均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