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配合公用事業開立發票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最新版本為13.00版(版本日期105年1月21日),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已經建檔的申報資料亦請重新審核,以免申報資料無法上傳。
該局說明,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修正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BB********,共10位)」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營業稅,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亦配合改版上線,新增「載具流水號」之登錄欄位及相關提醒訊息,以利營業人能順利操作完成營業稅申報。如係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資料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者,請依據「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配合修改程式。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考量公用事業行業特性,其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未必相同,若營業人用戶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登載買受人名稱不符,如該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俾利於前開緩衝期屆滿後,依規定之進項憑證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證券交易所得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若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是否可以不用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的股票必須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後發行之股票,方屬於證券交易範圍,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否則,就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或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都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就應合併申報當年度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以上所述情形者,在轉讓出資額、股份或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時,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是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得計算方式係以轉讓價額減除實際出資成本或取得成本,並減去原來取得及轉讓時所支付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果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則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時價為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月5日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500,000元給乙君,轉讓價格為2,000,000元,並支付佣金30,000元給丙君,則甲君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470,000元(2,000,000元-500,000元-30,000元),應於106年5月併同於105年度各類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105年1月1日起雖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是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如有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情形,記得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以免漏報所得而受罰。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林小姐來電詢問,年初新設了1家公司,還沒有銷售額,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申報?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了適用零稅率規定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外,其餘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林小姐的公司即使還沒有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三種,為鼓勵營業人多用網路少走馬路,請營業人多多採用網路申報。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為方便營業人於申報期限內不用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申報,網路申報上傳截止期限為申報當月17日24時 ,且採用網路報稅時,系統具有自動檢核功能,相關欄位如有邏輯性錯誤,可立即發現,馬上更正,藉以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直撥退稅免煩惱,莫讓退稅權益睡著!
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第1批及第2批退稅,沒有採用直撥退稅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以退稅憑單辦退,該憑單兌領期限只有2個月。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手邊退稅憑單,如果已過兌領期限,兌領前請先向國稅局辦理展延。國稅局並表示103年度退稅憑單最後展延之兌領期限只到105年3月18日,過了該期限則須等國稅局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最好選擇直撥轉帳方式退稅,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無人收取掛號郵件及須赴銀行兌領憑單或支票,可節省往返交通及臨櫃兌領之時間,並免除憑單或支票遺失或逾期的風險,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省時又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的退稅支票或退稅憑單若不慎遺失、被竊,須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補發,國稅局則須等到支票或憑單兌領期限屆滿後且確認無重複兌領情形,始可補發;再者,退稅憑單若已過期未兌領,則須持票申請展延或補發,手續繁複,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量採用存款帳號直撥退稅,輕鬆享受便利生活!
另外,營利事業亦可以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領取退稅款,只要在金融機構有開立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等帳戶,而該金融機構有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直撥退稅作業者,可向所轄地區國稅局索取「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交回,嗣後有任何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核定退稅款,都可以直接撥付指定帳戶,而且只要申請一次,不必逐年申請,請多加利用,可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喔!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助子女於海外置產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資助子女於國外購置不動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協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
日前該局查獲A君於103年匯出美金250,000元(換算等值新臺幣約750萬元)至美國女兒帳戶,為其女兒購置不動產,惟A君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稅處罰計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
為促使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總統公布,自105年1月8日生效,內容如下:
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本條文適用期間為5年,其起迄日計算係以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日為準。該局舉例說明,本條文於105年1月8日生效,民眾原登記之舊車若於105年1月8日報廢或出口,則應於104年7月8日至105年7月8日間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文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又本條文生效屆滿日為110年1月7日,原登記之舊車至遲應於110年1月7日報廢或出口,且於109年7月7日至110年7月7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才能符合本條文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該局籲請民眾於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請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陸續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捐贈政治獻金可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費用之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結束後進行結算結果,計有103年度本期稅後純益100萬元,但其尚有截至102年底尚未彌補之累積損400萬元,致甲公司截至103年底有累積虧損3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3年及104年均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捐贈政治獻金法規定,以免捐贈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
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到歲末年終了!目前正是尾牙旺季,部分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同時也會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支付這些尾牙餐會及摸彩品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例如甲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均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抽獎之禮品,則屬公司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甲公司取得該等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獎品之進項憑證,如獎品購入時已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獎品贈送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公司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贈送員工,因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其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其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