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6 21:50:41蔡永源
全國統一申報種稻期限調整於1月4日開始依種稻類型申報以利公糧繳售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申報轉(契)作、休耕及種稻措施彈性調整全國統一申報期自1月4日至2月5日止,統一申報期內,可同時申報兩個期作,也可依當地縣市政府公告時間(嘉義縣市及台南市6月16日至7月15日, 高雄市、屏東縣6月1日至6月31日)辦理第2期作申報或補(變更)申報。農糧署南區分署呼籲農友於期限內,依種稻類型申報,誠實繳交公糧。
調整計畫轉(契)作、休耕及種稻措施申報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利全國農友申報計畫轉(契)作、休耕及種稻措施,自(102)年起調整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申報期間,統一於每年1月2日至1月31日,可同時申報當年兩個期作,105年第1期作因適逢元旦假期,考量農民申報習性、基層公所及農會作業情形,彈性調整全國統一申報期自1月4日至2月5日止。
公糧誠實申報與繳交,保價收購穩定收益
農糧署南區分署提醒農友於申報種稻時,應同時申報種稻類型(蓬萊、在來、糯),並依申報類型繳交公糧,以利政府規劃倉容收儲。農友申報種稻面積、類型應與實際種植面積及繳交公糧類型相符,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農會 (或公所)申報期結束前或補(變更)申報期結束前完成更正。申報種稻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將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辦各項保價收購及轉(契)作、休耕之資格。農糧署南區分署呼籲誠實申報繳交公糧,確保稻農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