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古車商自個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供銷售時,得於銷售當期扣抵進項稅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政府為鼓勵人民消費,正研擬修法舊車換新車可享汽車貨物稅減免。近來,有中古車商來電詢問,該車商向個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只取得個人開立的普通收據,不知有無進項稅額扣抵的權利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舊乘人小汽車供銷售者,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舉例,甲中古汽車商行於102年7月以420,000元(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個人所開立普通收據,嗣於103年3月以315,000元(含稅)虧損售出,則甲中古汽車商行應於銷售當期(即103年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營業人向個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並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又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
該局呼籲中古車商應該要注意購進舊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申報扣抵的,只是時點係在銷售當期,切勿忽略自己應有的權益。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5年2月1日前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
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管理個人財富,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常忽略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國稅局呼籲,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5年2月1日前(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5年2月1日)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另外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夫妻無分居事實卻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小心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之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分別單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該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3千餘元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及短漏報所得係網路報稅程式未有效提醒所致,該局以甲君透過網路申報查調10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時,系統已併同提供配偶之資料,且網路報稅系統亦有提醒文字,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與配偶既有所得,自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然其卻與配偶分開申報,縱非故意,尚難謂無過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雖已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增訂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者,得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惟仍維持家戶申報制,亦即夫妻除有符合特定分居要件可分開申報外,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因誤解法令而夫妻分開申報者,請於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第二波「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出爐了!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104年10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再次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2種案件類型,並自104年1月9日生效: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二、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
三、 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五、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六、 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之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 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九、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12種類型中,以第一及第三之類型較為常見,為使民眾更加了解該2種類型之涵義,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將繼承取得之房地無條件贈與女兒,嗣後女兒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二〕:乙君將不動產信託與金融機構,受益人為乙君本人(為自益信託),幾年後乙君過世,其子丙君繼承該信託利益請求權,嗣信託目的達成時,受託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繼承人丙君,丙君隨即出售該不動產,核屬免徵特銷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屬上述12種非短期投機類型之案件,只要在104年1月9日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免稅之適用,請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蔡先生來電詢問,去(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申報,最近才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付房屋租金的證明,經重新計算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可否申請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以蔡先生為例,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蔡先生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妥善保管相關付款證明文件,以便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申報較有利,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5月3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未於該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依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就要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例如: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寄發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20萬元,除補徵應納稅款外,須另徵滯報金2萬元;如超過15日才補報或甚至未補報,除補徵稅款外,須另徵怠報金4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交換性質等同買賣,仍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民眾甲君來電詢問:101年2月4日因買賣取得A土地後,於102年5月7日與鄰居乙君交換B土地,是否要申報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 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甲君將持有未滿2年之土地與他人交換土地,與出售土地並無不同,差異僅在於給付對價之方式不同,也就是說凡交換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即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針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逃避所得稅而設。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甲君不服,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依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該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調整租金收入者,係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舉證約定之租金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而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臺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資料;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往來文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資料),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則不予認定。
「稅務奧斯卡~微電影創作競賽」入選決賽20件作品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4年11月4日在該局17樓舉辦104年度「稅務奧斯卡~微電影創作競賽」統一發票租稅宣導活動初選,該活動報名參賽的作品共計34件,經過專家初步評選後選出20件作品進入決賽。
該局表示,首次舉辦微電影競賽徵件就獲得轄區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及民眾的熱烈迴響,該活動結合租稅主題以說故事情節拍攝創作影片,使轄區內學生及民眾能更深入認識租稅常識,並瞭解到各項稅政的推動及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的好處。初選評審委員在歷經三小時的熱烈討論,選出共20件進入決賽作品(如附表),每件可獲得參賽補助費2,5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決賽及頒獎典禮將於11月21日,在南紡夢時代戶外東光舞台舉辦,當天現場除可欣賞到初審入選優秀作品外,還有捐發票兌換摸彩券或精美宣導品,摸彩獎項豐富,請民眾踴躍參加。詳情請至活動官方網站:http://2015taxmovie.weebly.com/或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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