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04年統一發票7、8月份發票領獎囉!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4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9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共有2張中千萬元特別獎、1張中200萬元特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指出,2張中千萬特別獎的發票係分別在嘉義縣水上鄉及澎湖縣馬公市開出,且只消費211元及616元,真是超級幸運!
該局呼籲,還未兌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或icash卡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民眾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
納稅人提起訴願案件經移送執行,仍可請求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撤回執行。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有應納稅捐因不服復查決定正在提起訴願,卻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要如何處理才能避免其所有房屋遭查封、拍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其執行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但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 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可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說明,對於已依法提起訴願案件,納稅人因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為避免財產日後執行,因行政救濟變更,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並申請撤回執行。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的同時,為避免遭移送執行,可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信譽。
再轉繼承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再轉繼承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98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99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土地、房屋,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吳君於104年9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之遺產價值合計為3,000萬元(依104年9月23日之價值計算),得依上述法條扣除60%之遺產總額價值1,800萬元(=3,000萬×6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前揭減免之適用喔!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4年10月30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南區國稅局表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4年10月30日起至12月31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36萬件、退稅金額約62億元,屬南區國稅局所轄退稅案件約4萬2千件、退稅金額約5億2千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須填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退稅款會於10月30日當天撥入該指定帳
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退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該筆退稅款。
該局最後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外銷損失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買賣契約解除或變更致發生之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應具備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外,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臺幣90萬元者尚應有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另應提示其賠償方式相關文件,例如:以給付外匯賠償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在臺以支付新臺幣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其委外加工廠商加工技術不夠完善,造成甲公司的外銷產品產生瑕疵而給付國外進口商之賠償款100萬元,甲公司只能提示出口文件、雙方往來函電及對方開立之收據,而無法提供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買賣契約與國外進口商之索賠文件,而且該筆外銷損失金額已超過90萬元,甲公司也無法提示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不合,該筆外銷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如應由加工廠商負擔,應向加工廠商索賠,若追索無效時再列為呆帳損失。
收到綜所稅補稅通知單,未在期限內繳納,會受罰嗎?
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個人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單,但因工作太忙竟忘了繳納,現在已超過了最後繳稅的期限了,會受罰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應自滯納期滿的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請注意稅單上所記載的繳納期限並儘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滯納金及利息。
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每臺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甲君要求由A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A公司給付甲君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A公司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10%)。
繼承之農業用地5年內移轉同順序繼承人繼續作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若以贈與或出售行為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准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原經列管之農業用地,仍應續予列管,即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同一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例如,甲死亡,繼承人為乙、丙、丁、戊四人,惟丁、戊向法院申請抛棄繼承,則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抛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子女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於丙,或丙就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均免追繳遺產稅。
該局提醒,由於贈與行為係獨立之法律行為,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配合出口統計方式代碼調整,國稅局修正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自申報104年9月份營業稅案件起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關務署自本(104)年8月1日起調整申報供應國際航線船舶或飛機使用物料、物品之出口統計方式代碼,配合修正營業稅總額交查條件,並自申報104年9月份營業稅案件開始適用,請相關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在一國登記之船舶或飛機,屬該國之經濟領堿,為其添加之燃物料,應不列入出口貿易統計;因此,關務署將船舶、飛機區分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除修改出口統計代碼「9F」之定義外,新增「8F」及「09」二個統計代碼,並自本年8月1日起適用。為因應該項措施及簡化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作業,國稅局將報單別「G3、G5、B9、D5、F5」及其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09、9F」暨報單別「D5、F5」及其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F」,列入營利事業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免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如有銷售供國際航線船舶或飛機使用之物料、物品,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自申報104年9月份營業稅起,該等金額應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以免因申報資料填載不正確,產生勾稽異常,延誤退稅時程。
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地享有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林先生105年7月1日購入甲自住房地,成本1,300萬元,於115年6月30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應納稅額為1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3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 10%稅率=1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杜絕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同法第48條之1則為處罰之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款時,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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