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將於10月11日防制並取締危險駕車、酒後駕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將於10月11日執行分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以維護用路人安全環境。針對轄區內青少年經常聚集場所、飲酒場所加強防制,提高勤務部屬密度,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第四分局將結合鄰近分局(第二、第三、第六分局)共同部屬警力加強攔查、取締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闖紅燈、酒後駕車等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或惡意逼車行為均得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多輛汽、機車集結行駛於道路致生往來通行安全時,更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呼籲飆車族確勿心存僥倖,並希望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共同打造優質交通環境,青少年應有正當休閒娛樂活動,切勿以身試法。
第四分局執行104年10月份清道專案
為維護臺南市安平區行人交通安全及通行順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將於本(104)年10月13日執行清道專案勤務,當日勤
務針對安平區府前路二段、永華路、古堡街、安平路及慶平路等路
段及各級古蹟周邊,有下列違規行為者加強取締: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檳榔攤、玩具、衣物、果菜飲食攤(含利用汽、機車販賣物品者)等妨礙交通之違規行為。
二、超出營業(店面)範圍占用騎樓、人行道之商店、汽(機)車
修理承售、租賃業、洗車業及其他營業等違規行為。
三、停車格位遭住(商)家利用各類物品占用違規行為。
四、占用道路堆放砂石、建材、廣告、雜物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五、在車道或安全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六、在車道上、車站內等販賣物品妨害交通之違規行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及區內商家、住戶有上記行為者,請先行整理清除完善,共同維護社區環境市容整潔,並落實市政推動之「還路權於行人之騎樓暢通計畫」措施,將牆緣起往外推算1.5公尺內物品清除,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通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