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7 19:12:25蔡永源
臺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購買電動車前先注意是否屬合法車輛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97年4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進行修法,明確規範電動車屬慢車類,須符合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規定,反之若最大輸出馬力1.34以上,且最大速率逾每小時45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有可能係機車,須至監理站掛牌,取得牌照方能上路。
提醒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請認明須有型式審驗合格及其標章者,以免行駛於道路時,遭執法機關舉發,而依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處以罰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電動自行車外型與輕型機車無異,免考照、掛牌,卻成騎士護身符,常不戴安全帽、違規又多,時速25公里限速器也常被不肖業者摘除,速度可比輕型機車。
同時,電動自行車也不得載人行駛,否則即違反處罰條例第76條第1 款規定,處駕駛人300~600元罰鍰。且需配戴安全帽,若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吐氣超過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以上,可處600元罰鍰,拒絕檢測可處1200元罰鍰。此外,若超過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肇事,依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局呼籲用路人購買電動車,可參照以下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簡易判讀適用法規方式,且請認明以下合格之電動自行車標章,以免因一時失誤,以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