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 民進黨團不參加政黨黨團協商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針對李全教於上週五發文通知召開政黨黨團商會議,民進黨黨團決定今日不參加協商,因目前台南市議會並無政黨協商機制的相關法令規範,造成過去李全教召開之協商會議常自行宣布決議,無協商之實卻設局佯裝已有協商。因此,黨團建議先有合法之協商機制再來進行協商,如此才符法治精神。
民進黨黨團總召郭國文表示,李全教曾擔任過立法委員,因此應以其在立法院的經驗引進相對周全的法制,讓台南市議會建立法制化的政黨協商機制,藉此才能在議會留下美名。而非像現在一樣恣意非為,踐踏議會合議制精神,甚至在無正當性之情況下以卑劣的手段除掉原先各委員會產生而成程序委員,只因程序委員皆是民進黨籍之故。如此粗暴、惡質操弄的結果,只會徒留歷史臭名而已。
民進黨團認為李全教這樣一位踐踏合議制精神,違反民主多數精神的操弄者,竟對外宣稱邀維護議會尊嚴,進行所謂政黨協商。若要真要協商,先恢復程序委員的名單再說吧!而關於政黨黨團協商機制,民進黨黨團也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黨團協商之內容,擬定一份符合台南市議會之版本做為參考。期望建立起議會政黨黨團協商之法制規範,而非任由李全教一人操弄。
民進黨團參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黨團協商之規定(第68條至74條)主張地方議會政黨協商如下:
1.得由議長或各黨團向議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2.請求範圍包括議案協商或解決爭議事項。
3.委員會審查不須經黨團協商之議案,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異議,並經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亦得交黨團協商。
4.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5. 協商會議由各黨團成員參加,並協商一人主持。
6.程序部分,由各該提案之提案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參加。
7.協商時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向媒體公開。
8.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列入紀錄。
9.議案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大會定期處理。
10.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議員提議,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大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11.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異議議決結果,出席議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12.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議員不得請求發言。
13.有關議案之分案協商,由程序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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