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2 19:26:44蔡永源

農糧署自105年起前兩個期作至少1個期作復耕當期作始得辦理休耕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活化休耕農地利用,避免農地荒廢影響鄰田耕作,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須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種植農作物,始得申報休耕,以維持一期種植一期休耕之合理耕作模式。農友可依當地耕作模式規劃,如105年第1期作規劃辦理休耕,且本(104)年第1期作已申報休耕農地,104年第2期作務必辦理復耕。倘105年第2期作規劃辦理休耕,則可選擇於104年第2期作或105年第1期作辦理復耕,以作為申報休耕之依據。

自行復耕種植非獎勵作物,同步辦理種植登記作業

  農糧署南區分署進一步表示,如農友復耕種植非本計畫獎勵項目,或僅第1期作符合基期年資格並申報休耕,第2期作未具有基期年資格者。對於此類未申報(或無法申報)之農地,倘明(105)年第1期作欲申報休耕,務必於本年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以利確認復耕面積,維持明年第1期作申報休耕資格。

  農糧署南區分署指出,104年第2期作各縣市轉()作、休耕及種稻申報或變更作業已陸續受理申報!高雄市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至715日,臺南市及嘉義縣()2期作補(變更)申報自616日至715日。請農友儘速於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申報或登記,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