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機器設備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依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並應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折舊數額,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A機器1台,成本550萬元,耐用年數10年,預估殘值50萬元,折舊方法採平均法,甲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可提列A機器之折舊數額50萬元〔(成本550萬元-殘值50萬元)÷10年〕,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103年度起,甲公司為因應產業的景氣變動調整生產線,而決定暫時將A機器閒置,則甲公司當年度仍應繼續提列A機器之折舊50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依上述規定辦理,毋須因資產閒置而中斷提列,以確保自身權益。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南市楊先生來電詢問: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需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係屬財產交易,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出資額成本的認定,則以股東取得出資額所支付的價款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許君101年投資甲有限公司,取得出資額所支付的價款為100萬元,於103年轉讓出資額,成交價額為150萬元,則甲君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是否會遭補稅並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於消費購物後,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有逃漏稅情事。對此類營業人,該局將會加強統一發票稽查,經查獲有漏、短開統一發票情形,該局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1年內如經查獲達3次,即執行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停止其營業;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營業人在103年4月1日及同年11月5日被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經查證屬實,又在104年1月15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即符合營業人在「1年內」經查獲達3次,國稅局會依相關規定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呢?
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寺廟等宗教團體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原則上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報,除非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有下列收入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4.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5.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目前正是103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國稅局提醒宗教團體儘速進行檢視,如有不符合上述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請記得在104年6月1日(5月31日適逢假日)前向國稅局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後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夠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可以扣除不夠支應的部分外,依法要繳納所得稅。
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後,仍可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如未在限繳期限內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已遭受禁止財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並不相同。所以,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財產既經稅捐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機關通知禁止處分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徒增滯納金息負擔,及財產遭禁止處分等保全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包括扶助與養育,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惟夫妻已辦理離婚者,則上開子女之免稅額,應協議由一方申報,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13歲女兒甲君,經該局查核發現吳君於101年10月與妻乙君離婚,約定甲君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乙君任之,且乙君亦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甲君在案,乃否准吳君列報甲君之免稅額。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是上開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當由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列報。而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為已盡扶養義務。本案例受扶養親屬甲君之之生活起居、身心之實質照護,乃至法律上之監護人責任,均由吳君之前妻乙君負擔;而吳君雖主張有給付甲君部分生活及教育費用有扶養事實,惟並無共同生活及實質照護之事實,僅為盡部分扶養義務而已。
國稅局籲請離婚夫妻雙方對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扶養事實。
南區國稅局「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活動開跑
為鼓勵轄內民眾消費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規劃「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統一發票推行及租稅宣導活動(活動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透過競賽方式激勵民眾一起響應節能減紙政策。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設籍在該局轄區內(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澎湖縣、及臺東縣)之民眾,於104年9月25日前至該局網站完成線上報名,即可參加競賽。完成報名參賽之民眾須於活動期間在該局轄區內有開立電子發票之店家消費且使用手機條碼或其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依累計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張數排名(累計張數如低於90張將不列入評比),前191名即可獲得價值3千元至5萬元不等之遠東百貨(股)公司商品券。
該局說明,本項活動競賽之排名,該局將依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產出之參賽民眾累計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張數為排名依據,並於104年10月15日於該局網站公布最終排名結果。詳細活動內容,請上該局網站查詢(http://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活動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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