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款繳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免遭處罰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反映,指稱其股東往生後,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受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監事改選作業,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遺產稅前,逕依繼承人所提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該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予繼承人,顯已違反上揭法條規定,而遭處1萬5千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私事業於股東往生後,受理繼承人辦理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繼承人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俟資料完備後才可依協議內容辦理移轉登記,若該事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即逕為辦理權利移轉者,會遭稽徵機關處罰,不得不慎。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納稅義務人要注意。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如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南市,於104年1月27日接獲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04年2月10日,甲君如不服,應於104年3月12日前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104年4月8日送達甲君,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翌日104年4月9日起算30日,因受理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得以扣除在途期間5天,即104年5月13日前為之。
該局籲請民眾,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非親自送達,而以郵件方式寄送,應特別注意郵件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營業人逾期申報營業稅,縱無應納稅額仍應加徵滯、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明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3年11-12月(期)營業稅,未如期於104年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1月23日方完成申報,甲營業人主張因當期無銷售額,辦理申報之人員疏忽延誤,絶無漏報之意且無漏稅額,不應對其加徵滯報金1,200元。國稅局指出,甲營業人103年11-12月(期)雖無銷售額,依規定仍應於1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甲營業人迄104年1月23日始履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此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乃屬兩事。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別忘了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前,已經實際交付者,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所得認列年度。
該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11月間將其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物一併以600萬元出售與乙君,雙方於12月底辦妥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隔年(100年)1月5日交屋並收取尾款300萬元,甲公司因尾款尚未收取,故未將上開出售房地所得計入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國稅局乃歸課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判決理由指出,本件房地所有權既於99年12月辦妥移轉登記給買方,則買方於取得所有權後即得自由處分其房地。甲公司係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於其移轉房地所有權至買方後,已完成大部分賺取收益的主要活動而將本件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買方甚明;再者本件買賣買方於99年11月支付簽約款,尾款明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交屋日支付,足認對甲公司而言,本件價款收現於所有權移轉年度已可合理確定,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國稅局提醒,5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將屆,公司行號如有出售不動產,應注意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檢舉資料「嚴」守密,全民抓漏放寬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記得將被檢舉人名稱、逃漏稅之情形、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事證資料提供國稅局進行查核,國稅局會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加以保密,請檢舉人放心。
該局說明,各地區國稅局於受理檢舉案件後,均依財政部頒訂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其中如檢舉案件欠缺被檢舉人的姓名、公司或商號名稱及地址,或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具體事證等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通知檢舉人於限期內補正,請檢舉人務必留下真實姓名及通訊地址,以便日後連繫,並將處理結果告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國稅局負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之義務,因此接獲檢舉後,即將檢舉人基本資料予以彌封,另行編製檢舉人代號,相關通知函件均會以該代號稱呼檢舉人,並以密件掛號方式送達檢舉人,民眾大可放心。為維護租稅公平,歡迎民眾一起來抓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
新聞標題:25日起提供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5月報稅期又將來臨,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去年有接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今年不知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南區國稅局說明,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4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相關書表予納稅義務人,包括通知書、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案件適用),或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若納稅義務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如金融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或線上登錄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完成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試算書表,不再寄發紙本。
國稅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也可於104年4月25日至6月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虛列彌補虧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百萬元
每年4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及配發多少股利,往往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必須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以免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才可以享有免稅喔!
南部某甲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經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所以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誤填遭補稅處罰。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哥哥開設小吃店,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小姐將房屋借給哥哥作營業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但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若查得實際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君102年度出售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0,000元,差額260,000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以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贈與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額
李小姐來電詢問,想贈與其妹妹A上市公司股票及B上櫃公司股票,分別該以何標準申報股票價值?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前述收盤價或成交價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皆可查詢。
該局舉例說明,104年4月10日上市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收盤價為每股147元,李小姐贈與其妹妹20,000股,本次應申報贈與總額為2,940,000元,當年度若無其它贈與,減除2,200,000元免稅額後,本次贈與淨額為740,000元,應納稅額為74,00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