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4 20:18:02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您知道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及何時繳納嗎?國稅局報你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民眾詢問遺產稅申報期限為何及何時繳納?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另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需要先繳納稅款,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後,於2個月內繳清稅款。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於1031020日死亡且留有遺產,則應於10442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至於遺產稅款,民眾則不必先行繳納,應俟國稅局核定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再行依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即可。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繳納遺產稅款,如因繳納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申請分期繳納者,亦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期限。

 同年度不同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在不重複前提下得分別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吳先生詢問,10313月為租屋自住,於4月購屋自住並有貸款,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此淨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吳先生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吳先生10313月有租金支出4.5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3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3/12個月=3萬元)4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且當年度尚有取自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22.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9/12個月=22.5萬元),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後之淨額 8萬元扣除,所以吳先生103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8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1萬元。

 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自41日啟動

南區國稅局將自41日起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包括時下正夯的網路交易、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及老人福利機構等,都在清查的範圍。

該局指出,有關網路交易部分,延續以往清查網路賣家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另對於已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將寄發輔導函(內附廣告回函),請其自行檢視是否利用網際網路(虛擬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有,則請其查填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等資料寄回國稅局釐正檔案。又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亦是今年的清查重點,主要清查渠等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如所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在清查過程中,如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暫停營業未依規定申報核備或已註銷而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等情事,該局除發函通知限期補辦,未依規定辦理者予以處罰外,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籲請營業人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以外幣收付貨款,因匯率變動產生兌換損益,在列報時,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依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盈益,應列報為收入,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1底帳上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但實際上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所以該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不得核認非營業損失。

南區國稅局提醒,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損益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為限,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10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將於104316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於今(104)215日至316日申請分開提供,欲申請者請儘速辦理。

國稅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申請將其本人與其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及101102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可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申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網際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簡稱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3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215日起至316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316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國稅局提醒,欲撤銷申請者可於316日前,親自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若係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亦可於316日前以憑證透過網路撤銷申請。

  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財政部爰明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餘,故營利事業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104320日截止,尚未兌領者,請儘速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為104320日止,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務請在兌領有效期限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含郵局)辦理兌領。如受退稅人無法於104320日前提出交換,必須等到4月底國稅局才能改開立退稅支票,寄給受退稅人。

國稅局呼籲民眾,今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採用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繳退稅,如經核定有退稅款將會直接存入帳戶,不但可以免除兌領手續的麻煩,還比一般退稅提早約57天運用該筆退稅款。

該局再次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學生在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可加計於房屋租金支出,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子女如在外就學,請妥為保存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電子發票存載具  百萬獎金等您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即將在325日開出之1041-2月期統一發票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首度增開10100萬元專屬獎項,另獎金2,000元的獎項,也由原本的3,000組,增加至5,000組,大幅提高無實體電子發票的中獎機率。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持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或會員卡等載具,請店家將發票儲存在載具中,並且在開獎前不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這張發票就是無實體電子發票。該發票不僅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也可對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不過,依照每張中獎的統一發票,按中獎獎別只能領取一個獎項的規定,若兩邊都中獎,只可選擇獎金較高的一邊兌領。

該局特別說明,推動無實體電子發票的最終目標,就是希望達成統一發票全面無紙化。由於目前每期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張數約6,200萬張,僅占整體電子發票張數的8.6%,仍有成長空間。因此,財政部決定提高誘因,自104年度起增開1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獎項,另將2,000元的獎項增加至5,000組,「獎項變大,小獎變多」,以鼓勵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好處多,不僅可以節能省紙,增加中獎機會,更可省去兌獎的麻煩,如果設定領獎資料,中獎獎金還能自動轉入指定金融帳戶。民眾如有任何問題,請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