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平交道交通安全宣導 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加強民眾在鐵路平交道上的用路安全觀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提醒所有的用路人,在行經鐵路平交道時,務必遵守『停、看、聽』」的交通規則,並注意保持與前車行車距離,以策安全。
鐵路平交道,是極為重要的交通路口,因為列車的速度快,體積又龐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造成重大傷亡,而且可能會導致鐵路設備的損壞,嚴重影響鐵路及平面道路的順暢,因此所有的用路人在行經平交道路口時,應特別的謹慎、小心。
機、汽車駕駛人,一旦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就應該將車速減低,在通過平交道前,也務必先停、看、聽確認雙向有無來車。如果此時柵欄(遮斷器)已經慢慢放下了,人、車都不可以冒然闖越,須耐心等候,當列車接近時,最好與柵欄保持距離
,以策安全。待列車完全通行,柵欄(遮斷器)升起後,才能放心通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及第80條規定,汽車行經鐵路平交道時,若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柵欄(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而行人闖越平交道時,則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在此提醒所有用路人在行經鐵路平交道時,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受罰。
燈號顯示意義與通行規定宣導 確保人車安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為加強宣導汽車駕駛人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燈號顯示之意義與通行規定,特提醒駕駛人行車注意號誌變化,切勿搶道通行,期盼用路人培養正確的用路觀念及行為,落實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人車平安。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此呼籲所有用路人在行經路口通行時,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