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0 17:55:08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免用統一發票小店戶營業稅繳納方式多元化

剛晉升為老闆階級的黃先生來電詢問,第一次接到國稅局寄來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不知道要如何繳稅及使用那一種繳稅方式最方便?

南區國稅局表示,老闆們收到稅單後,可以現金或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0,000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除前項現金繳稅外,還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老闆們因事繁忙,忘了繳稅而受罰或排隊等候之苦,國稅局提供安全、省時又便利的轉帳納稅服務,只要利用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寫完後寄回,國稅局即於下一期繳稅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代繳款書)」告知將於帳戶扣款之稅額,並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所以此項繳稅方式最省時又方便,歡迎老闆們多多使用。

老闆們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廖稽核 06-2298063

 

新聞標題: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繳稅,請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以免遭補稅處罰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係採用網路申報,因不諳電腦操作程序,致未將所得資料上傳而不自知,自認為此項失誤屬電腦操作上問題,主張國稅局資料庫內應有其各種所得資料,不應認為其有過失而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亦即納稅義務人在填載各筆所得資料進行網路申報時,本即有自行查核之責,並將各項來源所得據實填報之義務。而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建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使納稅義務人得以網路取代馬路,快速完成結算申報,且依該系統之建置,納稅義務人倘以網際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成功上傳,必然收到系統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回執聯,亦得於網路申報查詢區查詢是否申報完成。王小姐既因不熟悉電腦操作程序而導致申報失誤,又未於申報後自行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仍有過失責任必須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網路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係國稅局為提供多元、便民之申報管道,但並不因此而免除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納稅額之義務。故民眾仍應謹慎核對所得資料是否有誤,並於網路申報後確認是否申報成功,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新聞標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於104年修正施行

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抑制短期投機及穩定房市之立法目的、健全產業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立法院三讀通過「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案,並經 總統於本(104)年17日公布施行,自10419日起生效,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四、遊艇特種貨物之起徵點修正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新法適用時點,對於修法生效日10419日後(含當日)簽訂銷售契約之不動產交易案件及出廠、進口之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方可適用新法。

該局籲請納稅人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國稅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28046

 

新聞標題:遺產總額雖未超過免稅額,仍要申報遺產稅

臺南新市區的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1月過世,名下僅遺有公告現值400萬元土地一筆、銀行存款150萬元及日常生活代步用車齡15年國產汽車一部,遺產總價值在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以下,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嗣收到國稅局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陳先生父親之遺產總額為550萬元,雖未超過免稅額1,200萬元,仍應備齊申報書及財產相關資料,向該局新化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或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在家完成申報作業。俟經國稅局審查後,以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陳先生才能辦理後續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及存款提領等事宜。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出門,亦不受國稅局上班時間限制,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  3分鐘看懂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有效行銷電子發票,創新設計活潑、淺顯易懂的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就統一發票種類、與電子發票有關之名詞說明、手機條碼(共通性載具)、載具歸戶及對領獎等11項主題詳加說明,讓民眾快速認識電子發票。

另外,為方便民眾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該局特別蒐集整理消費者使用手機條碼時最關心的話題,創新以flash動畫教學介紹手機條碼服務專區各項服務功能,讓消費者輕鬆消費及對領獎。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及手機條碼申請使用之動畫教學,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歡迎民眾隨時上網查詢。

 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賠償費用,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員工駕駛車輛載運公司器具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必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工程公司員工於10012月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被害人乙君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乙君於1013月因傷重不治死亡,經乙君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甲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應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而言,其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之時間並非相同,因此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於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始得核實認列,本案甲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已支付並取確定證明文件供核,乃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即以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之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與該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所採權責發生制之原則無違。

 營業人漏進漏銷要分別處行為罰及漏稅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17月至10212月間銷售貨物(勞務)金額27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又於同期間購進貨物(勞務)金額210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漏銷部分除依法補徵營業稅13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3萬餘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1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10萬餘元,合計處罰鍰23萬餘元。

該局提醒:「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與「進貨時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兩者非屬同一行為,如違反各自規定應分別處罰,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自41日展開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4)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起展開,營業人請先行自我檢視,如果發現有違漏情形,儘速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鑒於去年發生一連串食安事件,本年度特對食用油脂業者加強查核其銷售貨物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是否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証;又近年來發現有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消費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及從事網路交易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情事。因此,本年度將繼續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及網路交易之營業人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之一,此外,尚有下列查核重點:

一、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取得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

二、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三、海關通報出口異常案件、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

四、 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本項專案查核作業輔導期間為10431日至同年月31日,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

 欲變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變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辦理結算申報時,即應選定納稅義務人並填列於納稅義務人欄位,又納稅義務人一經選定,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否則是不許事後變更,所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於納稅義務人的選定應審慎。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申報自己為納稅義務人,亦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為其配偶乙君,嗣經該局查獲漏報乙君所得並補徵稅額後,始具文申請變更乙君為納稅義務人,該局以其主張已逾規定之申請期限,乃否准申請。甲君不服,主張夫妻感情不好致無法得知其配偶之所得,應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最遲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得申請變更,逾該期限即不容許再變更。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申請期限,以免逾期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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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智慧型行動裝置普及化,南區國稅局分別成立嘉義、大臺南、屏東、臺東及澎湖等5個地區之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提供最即時的講習會訊息,凡加入群組之民眾,只要點擊該局傳送之網址,即可順利完成線上報名,操作簡單又方便,歡迎民眾踴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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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特別提醒,這5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係提供講習會訊息的公開平台,請勿發送私人訊息;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意見信箱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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