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8 12:09:06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企業為了能準時交貨給客戶,常會要求員工配合加班趕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員工領取之加班費,只要是不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加班時數和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也就是說,勞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月在46小時以內,而且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不過,國稅局補充說明,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放假日為執行職務而加班,其加班時數除了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限額外,所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機械製造公司的員工甲君12月份加班時數共計54小時,其中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稅,超過標準8小時之加班費必須要併入甲君的薪資所得課稅。不過,如果該超過標準8小時是屬於國定假日之加班時數,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平時計算員工之加班費時,應注意加班標準,如有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勿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以維護員工權益。

 個人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價格低於股權淨值之差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其交易價格有低於該股票出售時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權淨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國稅局會對出賣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該局查獲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全數股票以800萬元出售予B君,惟甲公司於出售時點資產負債表上股權淨值為2,000萬元,符合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1,20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規定,於是國稅局函請A10日內補報,並說明如未按時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A君已按時申報,並完納應納稅額98萬元。

該局又說,遺產及贈與法之納稅主體是自然人,只有個人有贈與行為時才須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如以顯不相當代價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不用繳納贈與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其差額部分,為買受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基於全球化佈局,我國企業在全球分工之策略運用上極為靈活,愈來愈多台商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 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台商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分離式冷暖氣機之室內機及室外機出廠時均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運用營業稅進銷項資料查核轄內營業人出售冷暖氣機有無漏報繳貨物稅情形,發現某營業人購進冷暖氣機之零組件後組裝成分離式冷暖氣之室內送風機,未依規定繳納貨物稅,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轄內某電機公司購進冷暖氣機之零組件組裝後,再以冷暖氣機室內機製成品銷售予國內批發及零售家電營業人,涉嫌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合計20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分離式冷暖氣機分為室外機及室內機二部分(室外機內含有風扇、冷媒壓縮機等主要零件),屬窗型冷暖氣機之範圍,是以分離式冷暖氣機室外機出廠時,對室外機課稅,室內機出廠時,對室內機課稅,二者同時出廠,則同時課稅。

該局呼籲,有產製前揭貨物之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未辦理者,請儘速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則可免罰。

 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製造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家遊覽車製造商,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列報所生產一批遊覽車,依買方公司與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上開案例,依照契約書約定,由買方公司提供輪胎供賣方組裝,該遊覽車製造商僅係組裝該原料(輪胎),並未實際負擔該原料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200餘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耗用情形,應依照實際生產情形計算營業成本,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0412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30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已於1041月上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121日至104130日。

該局統計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補稅案件計43,305 件,補稅金額約366百萬餘元,約占申報總件數819,704件之5.28 %,經分析主要補稅原因為:未依規定檢附列舉扣除額相關證明文件、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計算錯誤或疏忽所造成。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時,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於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相關繳稅方式說明。納稅義務人除於繳納期限內持現金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並可於104116日起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及信用卡方式擇一繳納;各項繳稅手續費,除信用卡外均免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繳納,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便上網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並請保留加蓋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繳稅憑證。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是以掛號方式寄發繳款書,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民眾要慎防詐騙集團,以免受騙。接獲繳款書時,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將移送強制執行。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對於短漏報情節輕微者,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規定,依據財政部函釋,如果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以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近日查獲某公司101年度出售下腳料收入卻未申報為營業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反而誤列為營業成本加項,造成營業成本虛增,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達300餘萬元,稅額51萬餘元,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且稅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無法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該局遂否准該公司當年度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並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平時帳務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實記錄,如因帳務處理不慎而有短漏報情形,營利事業應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除可免除處罰外,同時可適用盈虧互抵,以維自身權益。

 尾牙活動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行號歲末年終的尾牙旺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要特別注意,舉辦尾牙活動費用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以免申報錯誤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晚會、惜別茶會等各項員工活動費用,以及支付員工旅行、生日禮品、因公受傷慰問品、員工婚喪喜慶費用等等,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1月下旬除購買各式禮品100多萬元外,尚有支付餐廳餐費50多萬元,其進項稅額共計7萬多元已於3月份申報1—2月營業稅時提出扣抵,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結果,這些禮品及餐費是甲公司舉辦員工年終尾牙餐會的花費,因此進項稅額7萬多元依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甲公司除須補繳營業稅7萬多元外,還須多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要特別注意,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出售「股票」與「債券」應分別計算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各項費用及利息後為其所得額。又有價證券,應依資產之性質分類,如性質不同,出售時應個別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41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89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810萬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予19萬餘元罰鍰。甲公司對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國稅局說明,股票與債券皆為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兩大主要金融工具。惟兩者顯有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以,雖然股票及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其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依規定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始為適法。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股票」與「債券」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間損益是否已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商場競爭瞬息萬變,營業人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2910()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致加徵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產品處於研發、打樣及包裝規劃階段,尚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惟該局審理發現,甲公司前期(10278月)之營業稅,已於102914日如期申報,銷售額亦為0元,可見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之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該局強調,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最近透過購物網站購買1台價值2萬元的電視,但僅收到電視而沒有收到發票,該購物網站是否漏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然屬於營業行為,所以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先生向購物網站購買的電視,如果該購物網站已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則購物網站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如果超過鑑賞期,仍未收到統一發票,可以洽詢該購物網站索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網路購物消費與向實體店面購物消費相同,購物時所索取的統一發票同樣可以兌獎喔!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否要申報所得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這種情形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98年間以3,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並於100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3,81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810萬元減除

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100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民眾,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行動e教室」  扣繳講習課程不漏接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的申報期間為10411日起至1042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1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22日),提醒扣繳義務人利用網路儘早申報。

該局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相關法令,順利完成扣繳憑單申報,就轄內不同扣繳單位,舉辦多場扣繳法規、網路及媒體申報等課程。如您因工作繁忙未能參加講習,別擔心!該局特別運用Google Hangouts軟體,將講習會課程分享至YouTube平台,讓您可「隨時」透過網路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桌機收看課程內容,不受時空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只要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點選「行動e教室專區」,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即可即時獲得講習會「直播訊息」,讓您稅務課程不漏接,輕輕鬆鬆成為租稅達人!

 104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4年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比照103年,仍限於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即所得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之憑單,扣繳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部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憑單填發單位於10422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所得資訊查詢管道:

  ()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使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即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鑑於免填發作業104年尚未擴及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該部分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之所得資料,財政部預定於104年結算申報期間「試辦」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查調方式如下:

一、查詢時間:自104428日起至10461日止。

二、查詢方式: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建置網路平台,所得人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等相關電子憑證查詢,並得以其電子憑證於線上授權代理業者查詢所得。

最後,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及金融憑證查詢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除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又能節能減紙,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查詢。

  直撥退稅免煩惱,莫讓退稅權益睡著!

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第1批及第2批退稅,沒有採用直撥退稅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以退稅憑單辦退,該憑單兌領期限只有2個月,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手邊退稅憑單,勿讓兌領期限過期,否則須向國稅局辦理展延。另102年度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只到104320日,過了兌領期限須等國稅局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爾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最好選擇直撥轉帳方式退稅,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無人收取掛號郵件及須赴銀行兌領憑單或支票,可節省往返交通及臨櫃兌領之時間,並免除憑單或支票遺失或逾期的風險,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省時又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的退稅支票或退稅憑單若不慎遺失、被竊,須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補發,國稅局則須等到支票或憑單兌領期限屆滿後且確認無重複兌領情形,始可補發;再者,退稅憑單若已過期未兌領,則須持票申請展延或補發,手續繁複,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量採用存款帳號直撥退稅,輕鬆享受便利生活!

另外,為了便利營利事業之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領取退稅款,只要在金融機構有開立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等帳戶,而該金融機構有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直撥退稅作業者,可向所轄地區國稅局索取「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交回,嗣後有任何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核定退稅款,都可以直接撥付指定帳戶,而且只要申請一次,不必逐年申請,請多加利用,可別讓的權益睡著了喔!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申請103年度研究發展事實之審查認定開始了。

迎春納福過新年,公司103年度如有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記得於今(104)年21日起至531日止,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審查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0年度起,公司研發支出專案認定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間均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且應併案同時提出。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公司103年度如有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則應於今(104)年21日至531日止,向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計畫,申請認定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之樣態等事實;另如有購買專為用於研究發展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等費用,則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認定,提出專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如期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外,別忘了還要將相關支出金額填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規定書表內,以確保公司權益。

 年終獎金超過73,000元者,應扣繳5%稅款!

廣受全國薪資族群期盼的年終獎金即將登場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如金額超過73,000元者,應特別注意要扣繳5%,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年終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照規定,公司行號發放給境內居住之個人的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時,原則上,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除非是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4年標準為73,001),才能免予扣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都是在A公司上班,也都是屬於境內居住之個人,A公司104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4,000元、乙君73,000元,甲君的獎金已達上述扣繳標準,須扣取稅款3,700(74,000×5)辦理扣繳,而乙君的獎金未達扣繳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上述稅款記得要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最近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已依法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又公司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及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最近該局查獲轄內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度依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並繳納證券交易稅,惟嗣於101年將該買回之庫藏股轉讓售與員工時,卻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漏未申報,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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