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警察局有關市長候選人柯文哲新政影片警政相關議題說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北報導】
一、 治安方面
經統計本市自103年9月14日起至11月10日止,各類案件發生情形,與去年同期比較,全般刑案發生減少51件、暴力犯罪減少2件、竊盜犯罪減少325件、詐欺犯罪減少9件,依前揭數據顯示,與市民切身相關之犯罪案件均呈發生減少趨勢;且自101年起迄今本市所發生之搶奪案均全數偵破,顯見本市治安狀況呈現穩定現象,並無惡化。
二、 人事陞遷
(一) 升遷制度:本局人事陞遷係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相關規定,並有績效制度,依據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並參據各適任人選之品操學能、專業能力、職務歷練、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原則辦理,已建構完整人事陞遷制度,政商等無法干預本局人事陞遷。
(二) 人力及待遇:囿於市府「預算員額零成長」政策及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員額已達行政院匡列上限(5萬8,800人),暫未能增列預算員額,又本局現仍有警職預算缺額611人,業積極向內政部警政署爭取警力優先派補本局;另本局員警待遇及超勤加班費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計支,尚無逕予寬列或提升待遇之權限。
三、 警力派遣
有關民眾報案本局員警到場時間,係依內政部警政署律定時間辦理,凡透過110專線報案,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員警受理後,均秉持受理快、派遣快、反應快之精神迅速處置。如接獲政治性、敏感性及新聞性等重大治安案件,本局為掌握時效,即採取線上警力直接調度、派遣及指揮,強化110專線受理民眾報案之效能。
四、 聚眾活動處理
(一)本局處理聚眾活動秉持「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原則,另據集會遊行法第3條之規定:「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係指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若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是以,有關集會遊行活動秩序維護事項,依轄區責任制,由各轄區分局負責;若活動有跨轄情事,則由本局統籌規劃相關秩序維護作為,必要時調派其他分局警力或向警政署申請警力支援,未有所稱本市與中央之間對警力「指揮權」未清楚劃分之情。
(二)有關員警執勤衣著編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為便於保安裝備防護衣辨識,業已採購布質條碼1批,配合101年、102年及103年配發防護衣流水編號,發放至所屬單位,由各單位自行招商將條碼縫製於同編號之防護衣上,並預定於103年11月2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