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過程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自103年6月13日起施行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其中第5條:「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所提有關學生校外賃居場所及甲類場所是指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自花蓮東華大學學生校外宿舍發生慘重傷亡火災之後,按教育部100年5月16日臺軍(二)字第
本局102年在沒有編列預算情況下,由各大、分隊勸募各善心人士或團體主動捐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由社會局提供低收入及獨居長者資料,由消防同仁優先協助有意願者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共裝設2102只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期發揮及早偵知火災之功效,進而降低火災發生所造成的生命安全損失。
本局103年積極編列預算並配合消防署補助款,共購置1414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103年6月17日驗收合格並交貨,並於103年7月1日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辦理同仁安裝教育訓練之後開始實施安裝,此次設置對象仍延續102年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及獨居長者資料(103年更新資料)優先裝設,並依消防署規定執行期程於103年9月30日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