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 20:07:53蔡永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過程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自103613日起施行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其中第5條:「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所提有關學生校外賃居場所及甲類場所是指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自花蓮東華大學學生校外宿舍發生慘重傷亡火災之後,按教育部100516日臺軍()字第1000080357A號函,有關學生賃居場所安全評核表已要求是類場所應檢討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本局亦配合各學校推動,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制訂係賦予該罰責。另有關甲類場所是指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應設置並不是所有甲類場所都應設置,此部份本局於列管檢查時會要求業者依相關規定設置,並已對相關公會團體作宣導。   

    本局102年在沒有編列預算情況下,由各大、分隊勸募各善心人士或團體主動捐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由社會局提供低收入及獨居長者資料,由消防同仁優先協助有意願者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共裝設2102只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期發揮及早偵知火災之功效,進而降低火災發生所造成的生命安全損失。

     本局103年積極編列預算並配合消防署補助款,共購置1414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103617日驗收合格並交貨,並於10371日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辦理同仁安裝教育訓練之後開始實施安裝,此次設置對象仍延續102年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及獨居長者資料(103年更新資料)優先裝設,並依消防署規定執行期程於103930日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