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車牌洗刷刷‧重新再出發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法令規定,導致車輛牌照遭受吊扣處分,台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於今年推出「車牌洗刷刷」的感心服務,於車主領回被吊扣車牌前,將該車牌清洗乾淨,並附上交通安全宣導小卡片,提醒民眾往後遵守交通規則,讓民眾領回乾淨的車牌,有重新再出發的感受。
交通局局長張政源表示,依103年3月31日實施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蘇天保表示,違反該項第1款「以危險方式駕駛」有4件,與第3項「汽車在道路上競駛」1件,共計有5件,該類型案件多為俗稱「飆車」案件,為青少年聚眾騎乘機車、汽車,集體在道路上蛇行、霸占車道、競速行駛、闖紅燈等行為,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自身及大眾的危險,及造成道路交通秩序之混亂,警方在調查後將依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嫌移請法院審理。
蘇天保指出,超速被吊扣車牌有28件,比例高達85%。其中,一名30餘歲的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大慶Impreza)於102年12月間下午1點多,行經本市南區台17線南下路段
蘇天保表示,5月份計有33位車主領回車牌,多數車主對於「車牌洗刷刷」服務感到貼心,也當場表示不會再違反相關交通法令,因為車牌被吊扣無法開車,會影響到全家的日常生活。
蘇天保說,103年3月修訂之道交條例,新增「逼車條款」,即為第43條第1項第3、第4款,呼籲車主不要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並請車主應遵守道路之速限標準安全行車速度,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